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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级经济师资格考核办法(试行)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1-29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各县(杨凌示范区)人事局、计划局,市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单位:

现将《陕西省中级经济师资格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大家,并就做好全国中级经济师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经济师资格推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资格与职务任命分开的制度,是对我省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变革,去年又是全国推行中级经济师资格考核办法的第一年。各省、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设东部经济强省战略的高度,根据施行人才战略的要求,高度注重考核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及时布署,广泛宣传,认真施行。

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树立为经济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思想,模范执行新政,采取有效举措,提升办事效率和质量,竭力支持广大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席考核,为她们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专业设置。依据实际情况,明年暂开办企业管理、营销、财税、金融与投资、公关、人力资源等6个专业。

四、时间安排。2003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考生报考,12月组织统一考试,2004年元月起报送评审材料。2004年3月组织专家评审。有关考试报考、培训和评审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湖南省人事厅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四日

青海省中级经济师资格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东部大开发和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大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素养,逐渐构建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体系,充分发挥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中级经济师资格推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定办法。凡要求出席中级经济师资格评定的人员,须出席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出席评审。

第四条施行中级经济师资格与职务任命分开的制度。根据本办法取得中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兼任经济专业中级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凡被任命中级经济师职务者,享受相应的薪水待遇。

第五条中级经济师资格评定工作在省人事厅、省计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筹建省中级经济师资格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施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即:统一大纲教材、统一试卷、统一阅卷评分、统一合格标准。

第七条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当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八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形式。考试课目为《经济理论》和《专业与实务》(暂分为企业管理、营销、决策、财税、金融与投资、公关、人力资源等7个专业)。

第九条考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考场原则上设置在武汉。

第十条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出席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三)学院专科结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四)学院本科结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五)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只要具备下述条件之一,可容许报考出席考试:

1、从事经济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

2、近三年内在经济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被设区市党委政府、省级以上部门两次嘉奖奖励者;

3、获得省局级三等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设区市、省级部门二等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一条凡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初审后,携带有关护照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经省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报名条件初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分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第十二条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人事厅颁授中级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3年内有效。

第三章考试大纲与教材

第十三条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编撰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教材,出席编撰大纲和教材的人员不参与考试命题。约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负责考试命题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评阅试题。

第十四条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考生出席培训采取自愿的原则。培训工作委托省计划党员培训中心承当。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推行统一组织、统一新政、统一标准。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中级经济师评审工作由省计委组织施行。构建全国中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年度高评会从评委库中选派人员组成。对全国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评审材料在逐级、逐类初审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统一评审。

第十七条申请出席评审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英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

第十八条评审条件

常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所从事经济专业业绩突出,具备下述(一)、(二)项条件中的各一项:

(一)近两年取得下述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单位工作或管理项目中,有1次被评为省局级优秀项目(或单位),或有2次被评为省级优秀项目(或单位)。

2、在承当的经济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被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设区市政府、省级部门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所在单位采用,并取得明显成效。

3、主持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或管理建设项目,有创新措施或先进经验总结,被设区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给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同行业其它单位即将采用,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参与制订过市级以上地区、行业或单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工作制度、项目科研报告或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施行。

5、主持或参与撰写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特看法或理论创新,对经济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别,被觉得在国外或省内有较高水平。

6、在经济专业岗位上,研究解决了经济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为一个地区、部门、单位作出了突出贡献,或在近两年来有3次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

(二)近两年取得下述学术技术成果之一:

1、在即将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或相关专业专著,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撰一部已即将出版的经济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署名作者所撰写章节的专著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开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整篇不多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市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4、在省局级经济专业学术大会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设区市、省级部门学术大会上发表3篇以上的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凡符合评审条件人员的评审材料,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市人事局、省级部门初审后,再由省计委职改办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材料递交高评会进行评审。评审材料以各省人事局、省级部门为单位报送。其中非国有制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行人事代理的,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报送,未在省人才交流中心推行人事代理的,由单位初审后直接报送省计委职改办;中央驻陕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直接报送省计委职改办。

第二十条中级经济师的评审结果,经省人事厅核准后,颁授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考核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着力做好试题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露、舞弊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平的原则,严格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审,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公正,对违背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出席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出席中级经济师资格评定:

(一)伪造、涂改护照、证明。

(二)递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背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二条包括民营、三资、外资、个体私营、中央驻陕、外地在陕等企业的各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高级专业资格”是指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工程师、商务师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经济工作期限,其截至日期为考试报考年度当初年末。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先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二○○三年正月十一日

青海省人事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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