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发[2008]178号
各省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处:
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放假细则》(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放假施行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推行员工带薪年年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员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提升工作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单位领导要着力提升思想认识,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年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要提高执行年年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年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放假是一项常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带薪年年假制度的施行,构建完善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守纪律,明晰责任,坚持原则,保证带薪年年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明确责任,严格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放假,确因工作须要不能安排休年放假的,应按党员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须要不能安排休年放假的,须报上级分管领导签订意见;市直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须要不能安排休年放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订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别人员因工作须要不能安排休年放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订立意见后,送人事(党员)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人事(党员)工作的领导审定。市、县(区)根据上述原则申领。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须要,确实难以安排休年放假的,其人数(含未休满年放假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量的5%。工作人员年放假薪资酬劳的支付审批(表格附后),按薪资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三、认真组织,强化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年假制度的具体组织施行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党员)部门负责。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着力履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年假制度的监督检测职责,保证年年假制度落实到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组织施行工作中遇见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年放假薪资酬劳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根据本人应休年放假当初日薪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纳薪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暑假间的日薪水后,按200%支付。
(二)单位应对当初离休人员在其离休前优先安排年放假。若工作人员在退职当初的工作天数多于其应休年年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放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放假薪资酬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放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薪资收入:
1、因个人诱因不休年放假的;
2、未按程序批准未休年放假的;
3、请请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年假天数的。
(四)其它有关问题按陕人发[2008]33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事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