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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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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等规定、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通知》(教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马章校区:湛江市马章区学知路2号; 邮政编码:

新湖校区:湛江市马章区湛江教育基地新坡路1号;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颁发: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符合毕业要求者,发给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根据具体情况颁发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日常招生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派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广东省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 外省招生批次,请参阅学生所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学生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目的是控制生源质量,解决因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候选人的专业。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招生监管”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着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艺、体等各项素质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的基础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理科、艺术类录取。 (包括音乐、艺术和舞蹈)。 )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本科专业,文科考生必须修读普通高中学历的物理、化学、生物三科。 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历层次的思想政治考试。 历史、地理三科考试,每科必须取得成绩,且至少有两科成绩必须为C以上。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艺术(含音乐、美术、舞蹈)专业并选修高考文科、文化类课程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考试三科。物理、化学和生物学。 参加科学文化类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普通高中入学考试,其中至少两科成绩必须达到D以上。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细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整比例。 。

第二十一条: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按成绩录取、专业志向以及学校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文科、理科专业分类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规则公布选拔规则后,实行“专业优先”的原则。 根据考生填写专业偏好的先后顺序,按照总成绩对考生进行排名。 录取情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 当考生总分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没有排名或排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成绩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文科类别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文科; 理科科目包括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学。

第二十三条 音乐、艺术、舞蹈统考分专业时,各省(自治区、市)选拔细则公布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实行志愿者优先”。 考生选择专业的顺序将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如果考生总分相同,则按照排名选择得分最高的考生。 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修读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同省(自治区、市)无排名或排名积分的处理办法:报名发布后按照各省(自治区、市)报名规则,“专业志愿者优先”的原则将被实施。 按照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顺序,以考生高考文化类成绩和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为依据,综合成绩=文化类成绩×40%+技术科目统考成绩×2.5×60% ,将从高到低选??择最好的。 综合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普通学院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排序入学考试。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摄影专业招生时,专业考试成绩以学校组织的学校考试成绩为准。 根据专业考试成绩,公布专业考试证书。 获得该证书的考生在填写高考申请表时即可报考该学校。 考生必须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学生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文化成绩达到省规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将根据学生意愿和专业考试成绩择优选拔。 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较好者优先。 较高的那个。

第二十五条 我校是学分互认、专业联合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只有具有职业抱负的候选人才会被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专业全部未录取的,服从专业调整的,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调整为有空缺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专业。专业; 候选人不服从调整。 ,或符合调整但不符合计划内空缺专业相关要求的,予以退费。

第二十七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要求:

外语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除日语、法语外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非英语语言考生必须谨慎申请。

第二十八条 加分或住宿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和积分按省执行。 奖励积分适用于归档和专业分类。 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被我校录取。 考生学历水平和成绩要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按照《关于学生入学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强、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艺术、园艺、服装设计和工程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摄影专业不招收色盲或色弱考生,建议夜盲考生慎重申请。

第三十条 新生录取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根据《关于取消体检中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入学的学生将接受重新考试。 体检不符合要求或复试后不适合就读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改变专业或取消学籍。 。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 通过我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并报到。 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审查。 在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学费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注册和住宿费审批的通知》按粤发改价[2016]657号有关要求执行。 请参阅各省(区、市)专业目录或学校招生网站上的招生简章。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学金、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奖学金项目包括:

1、设立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奖金2000-5000元(仅限广东省考生)。

2.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一、二、三年级,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学年。

3、设立励志奖学金:最高奖励金额1500元/人/学年。

4、设立特困学生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提供经济支持。

5、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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