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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六安金安区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5-01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社会优质教学资源,积极吸纳校外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一线优秀从业人员,充实我校师资队伍,提高我校非师范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为保证相关课程教学的适用性、及时性、针对性,从校外聘请的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一线从业人员。我校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教学人员。

第三条 我校各专业外聘教师主要承担应用、技术、实训、案例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也可承担理论性较强的选修课。

第四条 外聘教师管理遵循“按需聘任、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通过择优聘用机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第二章 任务职责

第五条 外聘教师实行任务聘任制。 根据课程的教学需要,外部教师可能独立负责课程的教学,也可能负责课程的部分章节,也可能只负责某个应用扩展主题的教学或讲授。在课堂中。

第六条 外聘教师应当认真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相关职责,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勤奋敬业,教书育人。

第七条 外聘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编制课程大纲,填写教学计划,制定所承担课程的教案,按照学校教学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八条 外聘教师必须参加其所教课程的学生成绩考核,并按照学校、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生成绩。

第九条 外聘教师在聘期间应当按照系(系)的要求,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积极参与课程和专业建设工作,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第十条 外聘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期间,应当积极接受有关院(系)、学校组织的教学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

第十二条 首次入伍,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他们应该身体健康并有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应当是所在行业的一线业务人员,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理论课程教师一般要求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 实习(实习)教师一般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被部门评选为“业务骨干”、“技术标兵”,以及全国、省级行业、专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以聘用退休人员。 但作为新聘用人员,从原工作岗位退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预约程序

第十五条 外聘教师的聘任实行学院(系)、学校两级管理。 各学院(系)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填写外聘教师招聘计划,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招聘。

第十六条 根据外聘教师利用计划,学院(系)可以直接从校外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招聘能够承担专业教学任务的一线从业人员作为外聘教师。 学院将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对聘用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教务处、人事处组织专家组对人选进行评估,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后签订《河北师范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协议》,建立聘用关系。 协议书一式四份,申请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教务部各执一份。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合同聘任的外聘教师的人事关系属于原单位,聘任期间的日常教学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 教师考生本人和相关院校要注意加强工作信息的协调和沟通。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教学绩效考核采取学生评价、学院领导聘任和有关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的重点是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教学效果。 外聘教师的教学业绩将作为继续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续展和解聘

第十九条 根据课程教学任务的需要,外聘教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聘期结束后,学院根据外聘教师的教学表现、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双方自愿协商,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条 外聘教师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学生或者其他教师散布反党、反社会言论的;

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申请义务,未按计划承担教学任务的;

3.其他违反教师地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一条 负责教授课程或者部分课程的教师,按照课时计算工资。 薪酬标准根据外聘教师的专业资格和教学能力确定。 具体标准由聘任院校和申请人共同确定。 协商同意或按照人力资源部统一标准执行。 对于以固定专题讲座形式承担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按次计算工资。 具体标准由用人部门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外聘教师根据承担教学任务的时间长短,可以按月或按次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定期向人事部门提交外聘教师薪酬申请表。 经人事部备案批准后,报财务部办理具体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聘教师在聘任期间接受教学评价,但不参加教学评价及相关奖励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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