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行政法知识-行政立法

  

 法律知识之行政法之行政立法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中央行政立法是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我国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所进行的行政立法,以及国务院某些直属机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都是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创制性立法是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履行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即在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运用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称为“自主性立法”。为了补充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称为“补充性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例题】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
 
  A.补充性立法
 
  B.执行性立法
 
  C.试验性立法
 
  D.地方性立法
 
  【解析】B。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具有更贴近现实的特征,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明确、体系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即做到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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