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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联考已经进入倒计时   上岸的好机会   小伙伴们可要稳稳地抓住咯   今日开始,图图会给大家分享联考考点集汇   有需要的小伙伴们记得转存   第一章 常识判断   01法律常识   1.新中国宪法的历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共有五次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2018年修正案。   12月4日,是中国的“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第一个宪法日是2014年12月4日。   2.特别行政区制度   (1)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2)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①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②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④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3)其他   特区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任职条件:   ①年满40周岁;   ②在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   ③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1.民法原则   (1)平等原则: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核心原则。   (3)公平原则(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5)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6)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①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事业单位岗位考试考什么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物权的竞合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3.债的发生根据   (1)侵权行为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为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4)合同之债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4.《民法典》   (1)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要点速记   刑法中的“可以”或“应当”   第17条: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事业单位岗位考试考什么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事业单位岗位考试考什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事业单位考试网(www.luza.cn)发布:(2022-05-11 21: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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