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果,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现制定《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定》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2003年颁布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事厅

2007 年 8 月 14 日

抄送:卫生部、南京军区联勤部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果,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继续医学教育申请与认定办法》,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一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当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促进健康水平的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共卫生需求。

申请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果;

4、填补省内空白、具有显着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取得申请资格后,向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核通过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部委、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直接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每年项目申报时间为8月30日前,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分步申请。程序。

第五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者研究方向; 本年度申请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个。

第六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活动日期、地点等信息按学科分类向社会公布。 该项目有效期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自身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期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及时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报告》、项目概要、进度安排、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信息。 拟继续举办的,应同时提交《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登记表》。

当年度未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 未按要求提交实施报告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二年不予公布。

第二章 授信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学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时间授予。 学分分为第一类学分和第二类学分。

(1)第一类学分

1.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公布。

2.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公布。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学会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们省。

6、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的为满足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应急培训、全民培训等需要而组织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在职卫生人员。

(2) 第二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自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九条 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的学分不少于25个学分,其中第一类学分不得少于25个。不少于10学分,其中第二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 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个学分(包括一类和二类学分)。 第一类和第二类学分不可互换。 第一类学分可以在任期或注册期间累积。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5年内获得国家继续医学教育一级学分10个。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获得15个学分(一类或二类学分)。

第十条 信用奖励标准

(1)第一类学分

1.参加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考核合格者,获3学时1学分; 讲师每小时将获得2个学分。 每个项目教授的学分最多不得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考核合格者,获6学时1学分; 讲师每小时将获得1个学分。 每个项目教授的学分最多不得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请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考核合格者获6学时1学分。 每个项目教授的学分最多不得超过3学分。

(2) 第二类学分

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下列标准审核并授予相应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考核合格者,每3小时奖励1学分; 讲师每小时将获得2个学分。

2.自行管理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研讨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研讨会、单位组织的技术操作教学、手术演示、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2学分每次给演讲者,给予参与者 0.5 学分。 每年最多学分为 10 个学分。

3.单位组织或经本科系领导同意的与学科专业相关知识的自学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学习计划。 学习完毕后,写一篇评论并获得批准。 每2000字可获1学分。 每年最多学分为 5 个学分。

4.学习国家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材料。 经评估批准后,按照委员会规定的信用标准授予学分。

5. 在统一刊号(ISNN、CN)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和评论。 学分根据期刊类别授予,从第一作者到第三作者依次扣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 (SCI)、工程索引 (EI) 和科学技术会议论文集索引 (ISTP) 收录的期刊(10-8 学分);

核心期刊(8-6学分);

非核心期刊(6-3学分);

内部日记(3-1 学分)。

6.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在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研究团队成员排名第1至第5名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

省部级项目(8-4学分);

市和部门级主题(6-2 学分)。

7、有ISBN的医学作品,每写1000字得1分; 境外检验报告和国内专题研究报告,每3000字计1分; 已发表的医学翻译作品,每1500个汉字奖励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电教教材。 每放映10分钟可获得1学分; 每 10 张幻灯片将获得 1 个学分。 每年最多学分为 5 个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二类学分项目并通过考核的,按照课件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个学分。 每个项目不能超过5个学分。

(三)经所在单位批准,外出进修(结合境外培训)6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者,视为每年已修完规定学分。 学习时间不满6个月并考核合格者,根据培养单位资质,每月授予一类2学分、二类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者,视为每年已完成规定学分; 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每月可获得第一类2个学分,第二类3个学分。

第三章 信用登记、核查与评价

第十一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应当持有省人事行政部门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持续记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注册制度。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培训考核合格后,主办方将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转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证明。

第十三条 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核工作。 该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用证明印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级学分注册的依据。

第十四条 颁发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级信用证书。 远程教育机构负责提供学生信息和相关培训材料。 经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批准后,颁发相应类别的信用证书。

第十五条 在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指定社会组织举办的项目在江苏省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提交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和材料。其他信息报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备案。 我省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于每年12月公布,作为各单位考核、登记学分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状况和信用证书进行审核登记,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职位和执业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任职期间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重新注册执业。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1月2日前,各市及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统计表》报送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第十八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价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 对无法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除项目内容、乱授予学分的单位,暂停或者取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资格。

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继续医学教育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报告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登记表》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等。可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索取,或从江苏省卫生厅网站(网址:http://)下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颁布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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