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的实施方案

  

西宁市及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事厅同意现转发给省政府。 请遵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 年 11 月 12 日

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2004年11月)

根据国家清理规范补贴项目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清理规范现有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1.规范青藏地区补贴。

根据老人信[1985]20号、清老人信字[93]205号、清老人信字[95]620号的规定和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公司省级机关,2004年6月30日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7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青藏补助标准按照其基本工资乘以现行地区工资补贴比例计算。他们的工作场所。 此后当员工基本工资发生变化时,青藏地区的补贴也将相应调整。

1、政府行政人员基数为现职工资、职级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包括在青岛工作满20年晋升一级的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学历工资,下同);

2、劳务派遣基数为现职工资、技术职级(技术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内的工资、津贴按现职(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职等)计算(含中小学教师、土卫士,加薪10%或补贴,部分人员增加部分津贴和特殊教学津贴)为基数;

4、体育运动员基数为现行体育基本津贴和运动员成绩津贴之和;

5、新进人员的基数为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和工资中包含的奖金、津贴之和;

6、新选拔运动员进入优秀运动队,按其已落实的临时运动津贴执行。

2.清理规范补贴项目。

自2004年7月1日起,清理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津贴补贴项目,对边远偏远地区现行津贴、青藏地区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误餐补贴等保留。 、为部分部门、行业设立女职工保健费和特殊岗位津贴; 原来的地区临时补贴、知识分子津贴和老职工补贴、水电费、“四定”供给补贴或差价补贴、1979年副粮价格补贴等将暂停。

3.规范青海省职工补贴。 清理规范补贴项目后,加薪不足40元的,增加40元,差额部分作为留成津贴暂时发放。

四、清理规范补贴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制度承担。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本次清理规范补贴补助项目,是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充分考虑我省职工实际收入作出的重要决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

6、本次清理规范补贴项目,需填写增资计划一式两份,并附人员名册。 须经国家、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清理规范增资方案(略)

2、清理规范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助及补助项目增资名册(略)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2004年11月)

在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贴和清理规范青藏地区补助补助项目的同时,决定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扩大退休金范围。

本次增加退休金范围仅限于2004年6月30日前已退休或经组织批准辞职,且退休金和退休生活费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人员以及达到退休金标准的人员。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任免机关批准继续任职的除外)。 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不计入退休待遇增量。

2.增加退休待遇的办法。

(一)退休人员退休工资按以下标准提高:行政人员、省级职务每人每月280元,厅级每人每月180元,厅级每人每月120元;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75元,教授、副教授及以下115元。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按照下列标准增加:

建国前工作并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年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退休金65元。

行政人员、省级职务费用每人每月260元,处级160元,处级100元,处级60元,科员、文员35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155元/月,副教授95元,讲师60元,助教及以下35元; 工人、高级技工、技工每月60元,高级工及以下35元。 无岗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5元。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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