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进一步推动“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

进一步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多??项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中央、省市委、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按照三年行动相关部署要求,深化青岛“人才特区”建设,着力打造创新型城市带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现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收、统计关系在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高新区”)以及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人才。

二、政策内容

(一)高端人才集聚政策

第一条“人才专区”人才工程评审

青岛市“人才区”项目每年进行评审,鼓励高层次人才以项目、技术、科研成果参与评审。 对入选青岛市“人才特区”的项目,给予专项一类5000万元、一类500万元、二类项目奖励。 财政支持300万元,三类财政支持100万元; 对特别优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1亿元的财政支持。 上述资金支持将在项目管理期内经审批后逐年发放,比例为50%、30%、20%。

第二条 顶尖人才奖励

对新独立培养、专职新引进两院院士、世界一流科学家等顶尖人才,每人奖励660万元,三年内按照20的比例逐年奖励%、30% 和 50%。 新认定聘任制院士,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奖励

新独立培养、新引进专职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每人奖励220万元;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家每人奖励110万元; 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行业领军人才各奖励220万元。 奖金110万元。 青岛市新自主培养的行业领军人才,给予一类500万元、二类100万元、三类15万元的奖励; 青岛市产业拔尖人才每人奖励10万元。 上述人才奖励将在三年内按照20%、30%、50%的比例逐年分配。

第四条 灵活引进人才奖励

灵活引进的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项目人选,经青岛市认定后,连续三年按高新区人才劳动报酬的3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奖励总额人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高新区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行业企业灵活使用人才。 对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聘请的正教授及以上专家顾问,经认定后,将连续三年以高新区人才为基础。 按劳动报酬的2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产业与人才融合发展政策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奖励

每年都鼓励一批新项目带头人推动高新区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产业配套设施完善,完成产业链“断点” (在推动项目实施、企业转型升级、企业产值倍增、企业纳税大幅增加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5年的基础,给予最高不超过480万元的奖励实收注册资本的‰。

第六条 企业领军人才奖励

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行业百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上市及筹建企业,青岛市龙头企业全市“连锁业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人才由企业自主推荐(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 经认定,连续三年按高新区人才劳动报酬的30%支付。 给予奖励,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奖励

对新自主培养和新引进的专职高技能人才,对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中国技能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技能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级技术专家。 对新培养的青岛市工匠大师、青岛市工匠奖获奖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2万元。 对新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一次性奖励高级职称15000元、副高级职称10000元、高级技师5000元。

第八条 海外人才奖励

成功申请国家创新创业支持计划的留学回国人员,将获得重点项目50万元、优秀项目2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来高新区工作创业、落户并缴纳社保的留学归来人员,给予每月400元的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三)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政策

第九条 高端人才平台支持

对新批准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平台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新设立青岛市专家工作站、青岛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评为青岛市优秀专家工作站、科研成果突出的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新设立的高新区境内外人才引进工作站,经批准,给予5万元建站奖励。 根据人才引进成效,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经营奖励。

第十条 人才培养单位支持

对自主培养世界级拔尖人才和国家、省、市三级重点创新创业人才项目人选的用人单位,经上级部门确认,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和 10 万元。 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机构支持

对引进世界级顶尖人才、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到高新区脱产创新创业的园区、中介机构和个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经上级部门认可后。 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人才引进支持

高新区内规模以上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行业企业,年内从市外引进三年内毕业的产业人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次入驻高新区并已入驻6个月),按照每家人才引进奖励标准,按博士1万元、硕士5000元的标准向企业发放。 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鼓励高新区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发展科研助理岗位,招收高校毕业生就业。 高新区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和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对留学生创业园的支持

对新批准的留学生创业园区,国家、省、市三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贴,上级补足差额。 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园)每年引进回国留学人员创业5家及以上的,每引进1家给予2万元就业补贴; 收入100万元以上、专职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劳动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人才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保障

打造“青年情有独钟,胜在高科技”的人才招聘品牌,园区企业可免费使用“青岛高新区人才招聘平台”线上吸引人才,线下免费招聘活动每年举行。 对于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到市高新区求职的,可享受7天内“人才驿站”免费住宿、免费就业中介、政策代办、创业赋能等服务。 对申请后就业的,按照每人最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

支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与高新区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行业企业合作开办“命名班”、“迎新班”,培养和输送专业人才与高新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学校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每年不超过5个班次,在校学生不超过300人全部的。

第十五条 人才生活保障

适用于毕业三年内首次来高新区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含高新区人力资源机构派遣到高新区用人企业实际工作的人才) )并落户,在享受青岛市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1200元/博士)每月津贴(硕士800元/月,本科500元/月)的基础上,高新园区按照博士生5000元/年、硕士生3000元/年的标准提供生活补贴,最长期限为三年。 对新进入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博士后,在享受青岛市博士后生活补贴7000元/月的基础上,高新区按3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月,最多两年。

实施租赁与产权相结合的人才住房保障措施。 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购买或租赁人才住房。 人才租赁人才住房的,租金按地区住房租赁市场标准的60%执行; 新独立培养或新引进的省级以上专职领军人才、“特区人才”享受人才住房三年免租政策。 对高新区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行业新引进企业,经批准,可按楼宇或单位根据人才住房需求提供部分人才租赁住房; 对于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一事一议”研究一定的免租政策。

第十六条 子女就学保障

为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建立基础教育学位“蓄水池”,为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指定优质学校(幼儿园)让他们的孩子入幼儿园。 同时,协调解决高新区主导产业引进产业人才急需的子女就学需求。

第十七条 人才医疗保障

完善高新区人才健康保障服务体系。 对青岛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提供免费体检、优先医疗专家预约等各类优质医疗服务; 对在高新区建立工会的人才,每年提供免费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外国人才居留保障

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海外高端人才,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工作许可,取消年龄限制。 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多年签证; 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在五年内申请居留许可。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外国人才、外国技能人才、外国人才,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的限制,延长聘用期限。根据合同,最长期限为5年。 工作准证。 对于拟在留学生创业园创业的留学生,符合条件的,将给予工作许可,并视为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 人才联络服务保障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制度,听取各类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人才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鼓励人才参与政务,优先推荐政治素养好、参与政务能力强的人才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工人。 搭建人才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各类人才开展交流研讨、项目对接、培训、疗养、联谊等活动,丰富人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条 “一题一议”政策

对于高新区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和急需人才,对产业发展或前沿科学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管委会批准,可研究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基础上。

三、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青岛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同一个人或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将按照“最高优先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资助)。 所涉奖项应缴纳的税费由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所需经费将从管委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补贴的单位必须承诺政策期内不搬迁注册地、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环境问题或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单位,将被一票否决,不享受本政策。 申请人和人才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对申请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相应资格,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实施前与高新区出台的其他激励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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