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的监督。家长及各界人士。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机构名称: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第四条 国家机构标准代码:1390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东光山一路721号; 邮政编码: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沿江西一路7号; 邮政编码: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生的基本要求。 准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细则的制定和实施,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日常事务。 。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学生所在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招生批次:广东省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收的所有专业均进入第二批本科B类录取。
第十六条 2013年共招生26个专业,其中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生物医学工程、护理、药学4个专业安排在广州校区学习; 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税务、法学、汉语言文学、英语、艺术设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经济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财务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商业、物流管理、金融工程、软件工程、审计、行政管理、公共关系等22个专业被安排在东莞校区学习。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七条 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的相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招生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招生标准,按照文科、理科、美术分类招生。
第十九条 广东省本科招生实行并行志愿,招生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报考条件中山大学将根据考生意愿和学校确定的招生原则择优录取。 入场。
第二十一条 专业招生遵循“专业优先”的原则。 考生将根据所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若第一专业已满,则按第二专业录取,以此类推。 如果高考总成绩相同,则按照高考总成绩优先录取前者。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未全部录取其志愿专业时,如有专业调整的,根据考生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转入招生计划中有空缺的专业。 。 否则,该候选人将被撤回。
第二十三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言要求: 外语语言要求:无语言限制。 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申请。
艺术设计(服装设计、服装工程)专业招收文科、理科、美术专业学生。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艺术(美术)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专业。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凡报考我院的艺术类考生,按专业分类报送的考生文化类成绩的40%、技术科目成绩的60%计算总成绩,录取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报考广东省第二批普通高等学校文理科本科专业的考生,三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须取得成绩,其中至少两项达到C级以上。 。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各批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三项学业水平考试中至少两项达到D级以上。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专业招生时,同等条件下,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优先。
第二十六条 经省招生办公室当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符合各项优秀入学条件并经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批准的考生,学校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入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关于取消学生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教厅[2010]2号)执行。 残疾考生生活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录取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根据《关于取消入学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生将接受重新考试。 体检不符合要求或复试后不适合就读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 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6000-18000元。 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住宿费:每生每年800-1700元。 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广东省物价局批准。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一、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院奖学金; (4)东宝集团奖学金; (5)广东省益民奖学金; (6)江西省广东商会奖学金; (7)大亿公司奖学金; (八)东宝集团助学金; (九)长江企业助学金; (十)何建新助学金; (十一)张志军助学金。 奖学金最高限额为8000元,助学金最高限额为3000元。 此外,还有各种个人奖励。 2、学院设有多种勤工俭学岗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申诉
纪律监督申诉联系部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生监督申诉办公室
联系人:陈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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