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笔记根据刘家安教授民法主观题精讲课程进行总结

  

我今天整理分享的笔记是主题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笔记是根据刘家安教授关于民法主观专题精讲的总结。 今天的主要内容包括:待批准合同的有效性、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及法律后果、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更多笔记整理和信息分享请关注我的公众号【不是文书法考】

【民法主观问题注释(内容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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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过考试只是我未来法律职业生涯的门槛。 我很清楚自己的体重,整理笔记只是我知识的总结。 谢谢大家的认可。 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在更高的层次上相见! 在这没有终点的旅程的起点,我们用证书作为脚注来标记我们的努力。 我期待成为一名律师,期待探索理论和实践。 祝你一切顺利!

主题 3. 法律行为的效力

1、待批合同的有效性

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履行审批等程序影响合同效力的,不影响报批等合同义务的效力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审批等手续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

(一)概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一合同必须经过批准程序才能生效的,在获得批准之前,该合同尚未生效; 批准后,合同生效

(2)效力状态:待核准合同在核准前为无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批准”是合同生效的特殊要求。 如果满足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则待批准的合同实际上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合同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对此,具有生效条件的类似合同

(三)报批义务:待报批合同中约定一方有报批义务的,本条款独立有效,由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办理报批手续报有关部门审批。 申请人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2、无效法律行为

1.【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一百四十六条】双方当事人虚假串谋的法律行为无效。

(一)《民法典解释》保留了“恶意串通”案件无效的认定。 可见,本条规定的双方虚假行为并不需要恶意或不法分子; 只需要表达意思表示的人和对方都知道表达内容的虚假性即可。 (比如,一位老父亲偏爱小女儿,以“卖”的名义捐出财产,对方明知接受)。 双方虚假串谋之所以无效,并不是因为其“违法”,而是因为双方都不希望虚假意思表示有效。 虚假意思表示隐藏其他法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判断其效力。

(二)例外:《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单独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实质性内容且中标人与中标人不相同,合同不一致,一方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中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在建房产,无偿修建住房配套设施,并转让利润。如果双方单独签订向建设单位捐赠房产等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以偏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强调恶意串通的违法性)

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一)自始无效,即民法成立时无效; 当然是无效的,也就是没有办法补救。

(二)法律行为无效后,产生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双方都有退货义务,那么双方的退货义务就构成“支付义务”,应当同时履行。 否则,双方合同的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外,如果买方需要支付房产的使用费,卖方必须承担价格上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可以抵消。 合同无效后对损失的赔偿属于承包过失责任。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其效力待决但尚未核准的,经确认不发生效力的,与无效法律行为具有同等效力。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撤销理由:包括重大误会(第一百四十七条)、欺诈(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胁迫(第一百五十条)、利用危险造成明显不公平(第一百五十一条)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时,交易对方必须知道或应该知道,才可以撤销。

2、撤销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来行使,即只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能产生撤销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九纪要》规定,撤销权还可以通过诉讼答辩的形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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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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