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种救济具有终局性,职工休病假按工龄执行从哪年开始执行

  

劳动者休病假按工龄长短确定病假待遇,始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

自《劳动法》实施之后,国家不再规定企业工资分配办法,只是规定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企业工资分配水平和形式由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定,规定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企业自行确定支付办法。

政务院
《劳动保险条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以下何种救济具有终局性;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但连续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者按丙款残废退职待遇办理。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劳动部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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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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