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站招聘5名工作人员

  

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规程(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向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名。公开为介休市河长办公室工作站。 招聘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按照国家和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我们采取考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

2、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单位:介休市河长办公室工作站(介休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

招聘名额:专业岗位5名(详见招聘信息表)。

岗位职责:河道保护与管理、河道水岸线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与监管等。

人员性质:全企业员工。

三、招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品行良好;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要求30岁及以下,即1987年1月10日以后出生的。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招聘信息表)。

“服务基层工程专业岗位”招聘对象为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包括晋西北规划)。 2017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以及参加山西省“大学生村官选拔招聘”至2017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含服务满两年的)年并于2017年通过考核)仍为在职人员。

全日制高校退役军人可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成员待遇,申请基层服务项目专业岗位。

根据《关于政府购买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劳动合同到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金人社会局[2017]62号)要求,到期2017年劳动合同期满的,持有《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政府采购人员并出具《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和《山西省政府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人员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情况》可视同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申请服务基层项目的专业岗位。

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犯罪嫌疑人尚未立案侦查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人员申请。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指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招考不满一年的人员、现役军人、在校非应届毕业生(其中(目前在校就读且档案和组织关系属于专科至本科层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的,不得凭原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不得应聘入职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试用期内成为公务员(指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登记至正式录用期间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录用。

除特殊规定外,上述相关资格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

四、报名方式

(一)招聘信息查询

招聘信息可在介休市政府门户网站(介休市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二)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间: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12日

报名地点:介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大厅(北潭中路9号)

领取门票时间和地点以现场报名通知为准。

五、招聘程序

(一)信息发布

招聘信息以介休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符合报名条件的,请从“介休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报名表,并详细、准确地填写个人信息。

2、报名时提供报名表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毕业证、注册证原件一份、复印件(A4纸)。 同时提交近期同一背景的红色一寸免冠照片4张(张贴在报名表“照片发布区”)。

3、应聘者为在职人员,须征得工作单位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同意; 申请应届毕业生定向、委托培养的,须经定向、委托单位同意,出具同意书方可申请。

4、应聘“基层项目人员服务专业岗位”的应聘者,须下载打印《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并加盖服务地点及派出主管部门公章。市(县)级确认。

退役全日制高校军人报考“基层服务工程人员专门岗位”,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2017年山西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合同期满的,须提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和《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考核证明》山西省政府公共服务岗位》。

5、该职位实际报考人数与拟招聘人数比例达到3:1以上方可进行考试。 招聘岗位报考人数未达到此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减少岗位。 招聘岗位的减少、取消和调整,将向社会公布。 。

①服务基层项目的专业岗位,招聘人数与拟招聘人数比例未达到3:1的,原则上取消招聘岗位。

②基层项目专项岗位。 招收人数与拟招收人数比例未达到3:1的,专业岗位将转为招聘单位相应的社会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的减少和取消将在介休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所有申请人应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诚实申请。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伪造、变造相关证件、材料和信息,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考试过程中作弊,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对经考核等合格的录用人员,一经查实,终止聘用合同。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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