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通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证件,并告知行政机关。对口执法理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标准制服,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主动公示服务项目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样本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并在服务窗口下载表格。 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等。

第三节 披露后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构等。 )应当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对象、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法、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抽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公告及公共载体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宣传载体包括:

行政执法公告以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为主,机关现场公告和政府新媒体公告为辅。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和办理人员信息。 还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立专栏、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前后的所有信息应当及时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先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提前公示信息通过相关网站予以公示。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要求全面准确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形成书面报告,经局务、局研究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党组会议或者局主要领导批准;

因新颁布、修改、废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前款行政执法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稽查大队应当将有关规定通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自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施行、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计算。 20个工作日内,相关行政执法公示书面报局务会、局党组会议审议或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更新。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并按照下列要求公开:

(一)披露期限。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范围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局、局党委审查批准。信息的形成或变化。 或者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披露期限。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规定的相关时限予以公告。 原已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需要依法重新作出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应当书面报告局务、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或者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社会撤销原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负责行政执法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示内容在公示载体公示后公示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稽查大队应当书面报局务、局党组会议或者局主要领导审核后发布。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局室负责网络平台行政执法公开内容的发布和更新。 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还报送“信用榆林”网站公示。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第十七条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行政执法公开信息不实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后,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法律启动之日起,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的过程。执法程序 完成执法程序。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担任记录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可追溯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从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送达、审查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责令改正等特殊程序环节。

行政处罚全流程从获取违法线索开始,既包括立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终止等一般程序环节,也包括预先登记等特殊程序环节以及保存、听证会和延期。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以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

书面记录可以记录在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中。 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摄像头、摄像头、录音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录音、录像记录。

第六条 纸质文件记录应当采用规范文件,要素包括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信息。

第七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听证、留置送达、公告服务等容易发生纠纷的执法过程,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通过在服务窗口、约谈室等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记录相应的执法环节。

视听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目标等基本信息。 可使用多台音视频设备,从多个角度不间断地记录同一执法场景。

第八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材料和录音录像设备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记录材料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以及音视频记录设备的保管、维护、保养。 维护和注册。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政执法全过程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归档。

纸质文件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件档案管理的规定制作、归档、保管和使用。

音像资料导出并使用专用存储设备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借用、复制和使用。

第十条 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应当刻录光盘,注明制作者、提取者、提取时间等信息,并与书面记录一并归档。 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一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编造、编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 保存期限内任何人不得破坏执法过程。 书面记录和视听记录存放在专用存储设备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作为内部信息记录,不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管理。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予以协助。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执法过程记录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等第三方信息。 已立案、结案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阅、复制。

第十三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在全过程执法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执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律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法律审查机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律审查。对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和适当的审查。 对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按照普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相当于第一款规定数额的违法财物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四)拟作出移送犯罪决定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决定;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

(六)其他涉及疑难、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法定机构设在局机关,审查人员由局机关人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人员组成。 审查人员由局党组、局务会议或者局主要领导确定。

法律审查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审查人员初步审查,然后由局室审查人员审查,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行政执法调查结束、作出处理决定前,法律审查应当及时将案卷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第六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最终调查报告;

(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者意见及其说明; 说明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质、调查取证等内容;

(三)起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听证结束后,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记录;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律机关认为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稽查大队在指定时间内报送。

第七条 司法机关收到案件卷宗后,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具移送名单并登记。

第八条 法律机构应当自收到案件卷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审查实行书面审查。 必要时,法律机构可以了解情况,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法律制度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适;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5)表征是否准确;

(六)内容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律机构审查案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下列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同时退回案卷登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材料或手续不齐全的,建议予以补充;

(四)对法律适用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整改建议;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事项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法律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律机构重新审查。 对法定机关的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法定机构审查情况,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送法定机构备案。

撤销案件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自撤销案件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定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审查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机构应当保留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决定档案移送清单》;

(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文件;

(三)法律机关审查意见(法律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执法机关并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律机关留存存档);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文件。

第十六条 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机构人员、法律机构审查人员、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执法不正确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查意见表

编号:〔〕 提交日期:年月日

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名称

打算行政

由执法部门决定

简要事实

相关证据目录

涉及法律条款

审计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是的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是的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是的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确凿

是的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是否准确?

是的

行政裁量权的依据是否适当

是的

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是的

是否存在违反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情况?

是的

行政执法文件是否规范、齐全?

是的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是的

初步意见和结论:

第一审稿人:

年月日

审查意见及结论:

审稿人:

年月日

局领导批准:

年月日

评论

 

标签:执法   行政   公示   法制   审核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160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