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评价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5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十四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发给你。 请遵照执行。 。

2014 年 11 月 11 日

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职业资格评价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工作方针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精神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调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暂行规定》,特制定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具有合法生产经营程序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评审。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领导。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授权有关单位(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核。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敬业奉献。勤奋、努力。 学习、身心健康。

第五条 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业绩。 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主要考核依据应当根据实际水平、工作业绩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认定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工作的实践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工程技术岗位实习期满,考核合格直接予以认可。

(四)无专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第七条 评定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践能力。

(2)能够应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能够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指导下独立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够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历及资历:

1、硕士学位,考核合格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直接认可;

2、具有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已完成工程技术岗位实习期,考核合格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直接认可;

3、大专以上学历,受聘担任技术员2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4、中专学历,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无专业学历,受聘担任技术人员5年以上,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 评定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应当符合下列部门之一的要求:

1、生产及技术管理部:

(一)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

(一)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和设计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吸收和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学历及资历:

1、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直接认可;

2、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参加评审,并直接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

3、本科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4、大专学历,受聘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5、中专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三)申请例外(晋升)条件:

1、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但长期从事工程技术、担任企业技术骨干,并符合申请工程师其他条件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破例申请:在原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增加3年。 符合助理工程师资格但未按统一招生制度认定的本科生,可在原要求基础上加学1年,申请破例。

2、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例外;

(一)被县、区以上党委、政府、市有关部门授予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先进荣誉称号的个人; 个人荣获市(部)级三等(县、区二等)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签字); 参与市(部)级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项目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签订鉴定或项目申请文件)的;

(二)本地区(县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纳税大户企业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三)产品被授予省名牌产品或者著名商标的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经营人员; 产品在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得一等奖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奖证书签字); 新产品开发通过市(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鉴定书或项目申请书有签字);

(四)在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参与解决技术难题,受到县、区政府文件表彰的;

(五)参与完成我省相关工程专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起草和制定; 参与完成一定的填补我省专业技术领域空白的工程技术工作,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6)获得发明专利1项(完成者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一完成者)。

第九条 评定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应当符合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及技术管理部

(一)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生产过程中重要技术问题或者综合技术管理的能力。

(二)具有系统、广泛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发展趋势。

(三)具有丰富的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的业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指导工程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

(一)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者主持、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

(二)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了具有实用价值或者显着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者发表过高水平的技术著作和论文。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学历及资历:

1、博士学历,担任工程师2年以上:

2、硕士学历,担任工程师4年以上:

3、本科学历,担任工程师5年以上:

4、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工程师5年以上。 并从事专业技术18年以上;

5、中专学历,担任工程师5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3年以上。 本条仅适用于县级以下(不含市辖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例外(晋升)的条件;

1.符合工程师认定条件但未获得工程师认定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在原要求基础上加3年申请例外。

2、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者担任工程师年限未满规定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例外: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奖励,并获得市(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两名(获奖证书签字);

(二)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中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通过切实的企业管理创新改革,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管理人员; 已完成省高新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以上荣誉获得者须有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项目申请函、文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并有本人签名);

(三)个人被市委、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授予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先进荣誉称号的:

(四)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安置大量就业人员,被市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年纳税额3年以上)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万元,并附税单);

(五)产品在全国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荣获一等奖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奖证书签字); 产品被授予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 新产品研发通过省级鉴定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鉴定书或项目申请书有签字);

(六)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解决技术难题的,受到市政府或者省部门文件表彰;

(七)完成我省相关工程专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起草和制定; 完成一定的填补我省专业技术领域空白的工程技术工作,并有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或材料;

(8)获得发明专利1项(前三完成者)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均为第一完成者);

(九)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明的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我省紧缺专业人才。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资格应当符合省统一组织的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对业绩突出、贡献巨大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级工程师,标准可适当放宽,评价可破格。

第十一条 报考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应当取得职称外语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要求按照《关于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原人事部《资格条件》(人发〔1998〕54号)、原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当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原陕西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进行。人员。

第十三条 学历要求,必须是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资格。 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取得的学历,其学年要求与统一入学资格相当。

第十四条 参加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人员应当提供技术工作总结和评审论文两篇。 为积极引导工程技术人员将精力投入到生产和科研第一线,评审不要求发表参评论文。 已在专业期刊发表的论文可作为评审时科研能力的参考条件。 第十五条 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不少于公共科目不少于24小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 学习时间和公共必修科目在省统一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范围内自行选择。 专业科目由各行业、部门根据本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确定,继续教育证书复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职称资格管理权限和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的,必须亲自申请,经公司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技术材料。 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审核,并将材料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没有意见的,提出建议并上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进行汇总并上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授权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聘用的无证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建立档案并建立代理关系,方可申请。

第十八条 高级工程师评审应当进行专业答辩,答辩问题不少于2道,有例外的增加2道。 评委对答辩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审材料评分加答辩评分的总分排序后提交。 陪审团投票。

第十九条 申请技术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审查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审查。 情节严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伪造文件、证件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审查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初级职称资格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中级职称资格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省级非公有制单位初、中级职称资格经受委托单位确认; 高级职称资格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人员确认合格后,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本单位确定。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确定。 公有制单位正式聘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聘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国家组织的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的专业,各地不再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陕人发〔2008〕24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表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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