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含退职生活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批准。 政府同意并决定,对待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休人员,不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养老金福利为原工资的100%)。 调整并提高职工基本养老金(含退休生活费,下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每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8元。

2.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下(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退休人员,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缴费期限超过15年的,每满一年缴费金额就会增加。 每人每月增加3元,持续1年。 缴费期限按整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2017年12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基础上,提高1%。 增加金额以美元计算,不足1元的部分增加1元。

4、退休人员中,193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1947年12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本次调整后,企业离退休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原参加省级参保的行业协调企业以省为单位),将会予以补充。

六、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基本养老金尚未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预缴待遇暂行调整。

7、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次调整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次调整所需资金从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 年 7 月 2 日

 

标签:退休   养老   每月   缴费   人力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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