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全面推动科教兴市战略和“一号工程”的施行,促使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新政,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美国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中学生(包括已获得留学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永居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外已取得学院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美国高等高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来杭创业,依循市场配置、待遇从优、人尽其才、来去自由的原则。主要可选择以下形式:

(一)创立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它各种企业;

(二)以自有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它知识产权、资金等方式在各种企业注资,或进行科技成果出售;

(三)来本市举办学术交流、科研技术合作或顾问咨询等活动;

(四)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小型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或到本市驻华企业、机构工作。

三、留学人员来杭创业和工作,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办实体注册登记的有效证明)和本人证件、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使馆开具的美国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补办《杭州市留学归国人员工作证》;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证件、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对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留学人员可用上述护照作为身分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

四、持中国签证的留学人员,乐意在杭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公安机关凭《杭州市留学归国人员工作证》,按有关规定申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员凭《外国专家证》,可申领本人及其外籍旁系亲属的《外国人永居证》;依据本人意愿,也可申请在杭移居;符合在华永久永居条件的,可申请在杭永久永居。

留学人员的旁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杭落户。随迁的国外旁系亲属系农业户籍的,可准予在落户地代办“农转非”。

五、留学人员来杭开办企业,可凭本人证件(中国或外国的)等有关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的,货币出资最低为1000卢布。留学人员在杭创立的独资、合资企业,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市政府杭政〔2001〕8号等文件规定的让利新政。

六、留学人员来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应予优先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孵化用房、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凡被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市政府杭政〔1999〕5号、杭政〔2001〕1号等文件规定的扶植新政。

七、获得国家承认的美国硕士以上学位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施行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获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捐助资金。对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市政府给与一次性每人科研补贴经费5亿元。

八、留学人员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参股方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25%,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40%。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九、留学人员以在杭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外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捐助可按省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申领。发明专利授权后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件再捐助人民币4000元,其中申请美国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捐助人民币10000元(同一专利不重复捐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属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出售、许可别人施行后,可在所得净利润中提取不高于40%的比列,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十、依托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动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区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服务为宗旨,构建高新技术孵化器,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新政咨询、商务、公用、融资等配套服务。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有关让利新政。

十一、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须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等,由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给以代办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收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指定建行选购。

十二、留学人员可凭《杭州市留学归国人员工作证》,按规定订购免税国产货车一辆。公安汽车管理部门给以注册登记,符合国家规定的应予代办车牌,不受本市汽车车牌总数控制规定限制,并缴纳汽车上牌费。汽车过户手续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申领。

留学人员需更换国外驾驶执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与代办。

十三、用人单位按照工作须要和人选条件,按管理权限,可聘用或任命留学人员兼任适当职务。受聘到企、事业单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列控制。其在美国取得的与国外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可直接到有关职能部门申领相应的资格证书;在美国未取得与国外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管理部门按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初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期限限制。

十四、留学人员的酬劳,应与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按照情况自定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高确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再给与本人薪资数倍的特聘岗位津贴,所需薪水额度由有关部门给与全额追加。

十五、留学人员本人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估算的教龄,在美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期限,可与来杭出席工作后的军龄合并估算为连续教龄,用人单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也可出资为其选购补充养老保险。

十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其个人所得税除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永居权的留学人员在杭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给以让利,并可全部订购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对来杭留学人员其他合法权益,一律尊重本人意愿,依法给与保护和保密。

十七、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其为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符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和“杭州市新世纪131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为人选。做出非常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与嘉奖和物质奖励。

十八、留学人员随迁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用人单位应积极为陪同来杭工作的留学人员配偶(含外国籍)安排就业。对确有困难,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推荐安排;属班主任、医护人员的,由市、区教育、卫生部门协助推荐解决;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十九、用人单位可以合约方式为留学人员提供合适的住房,其买房费用,事业单位可在事业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规定提取摊销,其所提摊销可记入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经济适用房规划中立项建造留学人员公寓,供用人单位租用或订购。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凭《杭州市留学归国人员工作证》,按规定订购经济适用房;外籍留学人员可凭《外国专家证》购买涉外销售商品房。

二十、留学人员随归孙辈入托、入中中学,凭《杭州市留学归国人员工作证》或《外国专家证》,由其母亲工作所在地或随归孙辈实际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其安排在条件较好的中学就读,退学手续随到随办,不缴纳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中学招生时,出席全市统一文化考试并照料投档;在国外出生或在美国生活5年以上的随归孙辈,可在杭中学国际部(在建)就读。

二十一、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归国人员再出国(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外籍留学人员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它诱因未在美国办好入境护照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护照。常住或移居的外籍留学人员(包括配偶、子女),按照须要,在其永居护照有效期内,可给与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护照;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员,可依照其实际须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逗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护照;短期在杭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护照延后。在华有永久永居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护照。

二十二、杭州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宏观管理,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其所属的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承当联系、接待、咨询等服务工作,并受委托协助代办有关事项。市政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为留学人员来杭创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十三、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

二十四、本市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凡与原意见不一致的,以原意见为准。原意见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新政执行。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原意见制订施行条例并认真组织施行。

二十五、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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