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与夫妻债务之考点介绍(夫妻财产制度)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6say.com)给各位分享夫妻财产与夫妻债务之考点介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夫妻财产与夫妻债务之考点介绍

2、夫妻财产制度

3、夫妻财产制度你懂了吗?

夫妻财产与夫妻债务之考点介绍 ♂ 夫妻财产与夫妻债务之考点介绍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论无因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

二、夫妻财产

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一)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考点补充:

以下财产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1)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2)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3)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二)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考点补充:

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2)夫妻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3)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4)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共有。

三、夫妻债务

(一)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大类:夫妻双方约定或者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主要包括:(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以下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2)夫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字对外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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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法律知识夫妻财产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在未来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实现理想!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之间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接下来由教育资深专家给大家带来无因管理的知识讲解。

【单选】张某、王某系老夫少妻。张某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张、王可以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解析: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的制度。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此可知,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效力大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张某婚前个人财产,结婚登记之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约定大于法定,因此张某和王某可以通过约定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正确答案选D。

【单选】刘强经人介绍与王丽结婚,并按当地习俗向王丽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全金首饰一套,婚后不久刘强发现人性格不和,便提出离婚要求王丽返彩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为条件

B.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题干中刘强对王丽提出了离婚,若二人未共同生活的话,可以主张返还彩礼。因此正确答案选C。

教育点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掌握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效力大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效力,便于学生应对相关试题,选出正确答案。

夫妻财产制度你懂了吗? ♂ 夫妻财产制度你懂了吗?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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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头戏, 其中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适中,常以原文和案例方式考察。今天,我们就通过题目来考察一下你对这个知识点了解多少。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小试牛刀】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加主动表示该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一并重新办理了所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后,甲和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房应作为()来分割

A.结婚前个人财产

B.已婚后个人财产

C.夫妻共同产财产

D.产权不明财产

【答案】C。解析:该商品房为甲婚前购买,原本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甲主动将该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此时该商品房的一半产权已经转移,甲仅拥有该商品房的一半产权,该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题答案是C。

【小试牛刀】张某、王某系老夫少妻,张某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可以约定婚烟持续八年后该别墅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的别墅本来是其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会因结婚或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是有效的。故本题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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