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你懂了吗?(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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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你懂了吗?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解析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你懂了吗? ♂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你懂了吗?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你懂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一个高频考点。涉及到考察考试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对于概念的基本考察,一般是原文考查;其次,案例考察。这些考察更多的是对听证程序的记忆性的知识点的考察。

【例题】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带回调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派出所据此决定对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孔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B. 对孔某的拘留决定违法

C. 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D. 因孔某起诉,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拘留决定

【答案】B。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只有吊销许可证、处2000元以上罚款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对于行政拘留的处罚,当事人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A错误。有考生经常有疑问,为何只有吊销许可证、处2000元以上罚款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而对于对当事人影响更为严重的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没有规定听证程序。实际上,当时的立法理由主要认为,拘留决定有暂缓执行制度做保障,即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可以暂缓执行拘留。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在暂缓执行之后,通过复议和诉讼可以更加准确的来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因此无需听证程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在本案,孔某说出实情是因受到逼供,故其口供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故本案中的行政拘留决定存在证据不足的违法情形,选项B正确。同时,根据该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拘留的决定不能由派出所自行决定,从这一角度看,选项B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治安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派出所作为派出机构,只获得了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公安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属于种类越权,所属的公安局作被告,C项错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4)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选项D的说法未全面考虑这些规定,表述不准确,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例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

A. 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

B. 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

C. 区环保局责令排放污染物严重的某公司停业整顿

D. 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

【答案】BCD。解析: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和公安机关2000元以上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听证范围,故B、C、D项正确;而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对于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并没有规定听证制度,故A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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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常见的考察方式是通过列举行政机关的某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提问该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原则中的哪一个原则。所以针对这一个知识点,需要各位考生掌握每一种原则的含义,并且能灵活运用与判断。

1、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法定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两个要求,行政处罚无效。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所以,除公安机关的行政机关无权对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果实施了,该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另外,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体现了处罚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要注意寓教于罚,以教为主。处罚并不是唯一的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对违法人员的处罚,起到教育作用,使其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例如,李四因驾车闯红灯被交警张阿妹连续处罚多次,现在,李四又因同一行为受到了交警张阿妹的处罚。请问张阿妹的执法行为不符合哪项处罚原则的要求?李四的接连违法说明张阿妹在执法过程中只注意处罚,而没有注重对李四的批评教育,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虽然行政处罚属于单向行政行为,但是政府机关在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也要保障公民所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

5、职能分离原则

例如在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中有罚缴分离的规定,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一般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例如张三因违章停车被交警部门罚款200元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而不是把罚款交予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这体现了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例如,工商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甲企业罚款500元,一周后,工商局以处罚过轻为由要求甲企业再缴纳罚款300元。工商局针对甲企业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两次罚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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