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种类的新变化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究竟有何不同?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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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定原则,即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处罚以及以何种方式设定行政处罚,由法律明确规定,凡法律未明确规定有设定权的国家机关及方式都不能设定行政处罚,或者说,国家机关未依法定授权及法定方式设定的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法定原则是由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行政处罚法》 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是《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法定原则的总概括,同时也是对处罚设定的总的要求。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是设定什么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实施何种类型及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只能对已经设定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上依照法律规范的预先规定。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具体、明确, 有着事前的指引性,任何人在行为之前都已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果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原则最核心的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作为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如前所述,享有立法权是设定行政处罚的前提。但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不是有权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的当然主体,只有享有立法权并经法律明文规定或授权的国家机关才是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立法权的机关当然不能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设定主体的法定性方面,一些机关、团体和组织存在的模糊的认识是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授予方式混淆起来。国家权力的授予方式是法律明确授权,凡是法律授权的,即具有某种国家权力: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即不具有某种国家权力。而公民权利的授予方式是,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即是公民所享有:法律附条件的,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公民即可享有。实践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组织,甚至公民个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行使的国家权力,就都是可以行使的。这就导致行使国家权力主体上的混乱,在行政处罚设权这一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定的行政处罚设定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上述主体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定的,即在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不能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之外设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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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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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再现】

(单选)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甲某因实施入室抢劫,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B.乙某因在公共场所随意追打辱骂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15日

C.丙某、丁某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后来丙未依约付清款项,经法院调解,丙某向丁

某支付了违约金3万元

D.根据戊某辩护律师的申请,公安机关对被立案侦查的戊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题目解析】

考点:法律-行政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

解析:【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A是刑罚,B是行政处罚,C是民事责任,D是刑事强制措施。故本题答案为B。

【知识链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常见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考试中还会涉及到行政处罚种类的学理分类

考试中,行政处罚的种类经常与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混淆考查。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新法速递】

值得关注的是《行政处罚法》已修改完成,于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增加。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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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种类的新变化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种类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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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次,在本次修订中行政处罚种类有新的变化。而行政处罚的种类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深受青睐,所以我们要及时更新知识库,以更好的应对考试。

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而本条规定也是本次修改的亮点之一,之前对于行政处罚的定义没有法定的定义,只有学理上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而关于行政处罚的分类,旧法中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法中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为:(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变化的主要是增加了一下新的处罚种类内容:1.申诫罚、声誉罚中增加了通报批评;2.资格罚中增加了: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针对以上变化,小伙伴们就要多注意了,题目中涉及到的新增加内容,就要入选哟。

比如: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

A.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B.通报批评

C.降低资质等级

D.行政拘留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但若按照之前的规定就只能是D当选。所以,变化之大,各位小伙伴一定要注意查收,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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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究竟有何不同?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究竟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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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很多考生的第一反应是好难,好枯燥。确实,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对于初学者来说确实较难,因为内容枯燥难懂。那么有没有好方法去学呢?其实,学好任何一门学科,最主要的是建立体系,然后顺着体系搭建知识架构,慢慢的就能掌握了。那么我们今天讲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是同样的道理,也需要把这部分的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体系,才能发现这部分知识的“奥秘”。

首先,说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有点像“告状”,就是去找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则是去法院申请。所以在这个部分能看到,最大的不同是申请的“地方”是不一样的。那么考生在题目中需要仔细观察,看看题中所给的“地方”是哪里,那么也就能很快判断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了。

其次,在行政复议中,要特别熟练的掌握行政复议机关。这是这部分知识点的难点。这块建议考生熟记,当然不是去背诵,而是多去练习。在行政复议机关中,你会发现,基本上都是在找上一级,而如果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的话,则是他们自己。但是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准确的找到法院。这部分知识点和行政复议机关同等重要,而我们知道,我国的法院也分工不同,所以在找法院的时候,也需要分两步走,先弄清楚级别管辖,也就是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这四级法院分别管辖什么案件。其次,考生还需要弄清楚地域管辖。也就是什么案件去被告所在地法院,什么案件既可以去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去原告所在地法院。在考生备考中,不仅会用到大家的记忆能力,还需要用到理解,才能较好的把握。

上面我们说的复议机关和法院,其实就是这块知识点的重点考查部分了,那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你还需要了解最后一个问题,行政诉讼的被告。根据以往考生备考经验来看,这块是最模糊的地方,原因在于很多考生分不清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机关,学的东西多了,就混杂在一起分不开了。其实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而行政复议机关就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把握住这一块,那么这个容易弄混的知识点也就很好理解了。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到广大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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