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民法练习题(一)(法律知识的讲解)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民法练习题(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的讲解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民法练习题(一)

2、法律知识的讲解

3、法律知识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法律知识民法练习题(一) ♂ 法律知识民法练习题(一) 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民法练习题(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民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显失公平,可变更

B.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效

2.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沟,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到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该有甲、乙、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甲厂工程师张某利用工作之便,编写了一本《发动机修理与调试》。为该书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张某与甲厂发生争议。依照法律,该书的著作权属于谁?

A.归张某享有,与甲厂无关

B.该书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张某享有,但甲厂在两年内可以使用

C.该书著作权由张某享有,甲厂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D.该书是职务作品,但未经张某同意,甲厂不得许可第三人优先使用

4.甲为乙驾校学员,某日甲在乘驾校接送车去驾校学习途中,因路滑接送车发生侧翻,把甲压成重伤。甲的人身损害应由( )承担。

A.甲 B.乙

C.甲和乙 D.汽车司机

5.甲、乙分别拥有同一套房屋的60%和40%的份额,甲准备转让该房屋,则:

A.甲所占份额超过一半,可以自由转让

B.甲只有在乙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

C.甲应当通知乙,乙有优先购买权

D.甲只能转让给乙,不得对外转让

6.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7.王某在车站候车时捡到一个皮包,内装现金、文件、证件等资料。王某因急着赶车回家,就将包带回家。晚上收听广播时,听到一则寻物启事,找的正是其捡的包,失主同时声明对返还者酬谢1000元。王某次日将包返还失主,但失主却拒付酬金,王某可以依据《物权法》主张何种权利?

A.无权要求给付报酬

B.有权要求失主赔偿其因保管及偿还失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获得酬金

C.有权要求失主按其声明给付1000元酬金

D.有权要求失主给付超出1000元的酬金

8.(多)甲在上班期间受领导指派给另外一个机关送材料,其驾驶的机动车不小心把行人乙撞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B.甲给乙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甲自己负责赔偿

C.甲给乙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甲所在单位负责赔偿

D.甲的行为够成违约责任

9.(多)陈某、王某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陈某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陈某独自将房屋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10.(多)孙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孙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孙某转告,孙某应允。随后孙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孙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解析

1.C

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的目的是少交税,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是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题答案为C。

2.A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知甲公司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可知丙紧急避险造成丁受到损害,丙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是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引起险情发生,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

3.C

由题甲厂工程师张某利用工作之便,编写了一本《发动机修理与调试》可知这本书属于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故本题答案为C。

4.B

本题考查乘车人伤害赔偿的问题,甲与乙驾校之间有接送合同,在正常的乘车期间发生事故,应由驾校乙承担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5.C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涉及到的是按份共有,故本题答案为C。

6.A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本题当中因为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后因故辞职时甲公司也未通知丙,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享有代理权,因而这些餐费应由甲公司支付。甲公司支付后可以向乙进行索赔。故本题答案为A。

7.C

本题考查悬赏广告的效力,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失主按其声明给付1000元酬金,故本题答案为C。

8.AC

本题当中甲是在上班期间因公外出造成的事故,因此公司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当选。但甲驾驶的机动车不小心把行人乙撞伤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乙的侵权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C。

9.AB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当中,陈某独自将房屋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可以看出丙是善意取得,因此C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D。

10.AD

本题当中,孙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并且没有告知王某,符合无权代理的条件。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因此A当选。而无权代理是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当中的一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故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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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的讲解 ♂ 法律知识的讲解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知识的讲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第一个权利,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种规定是一种泛泛的规定,俗称形式平等。如果宪法仅规定人人平等,而不注重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则弱势群体的权益是无法得到充分保证的,所以我国法律又对一些弱势群体,比如儿童、未成年、妇女进行了特殊保护。这样的特殊保护恰恰是宪法对于人们实质平等的保护。所以,总结而言,我国宪法不仅注重形式平等、而且也关注实质平等。

其次,还包括了政治权利与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主要包括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与政治自由。我们先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个知识点是考得比较多的。首先对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要知道选举或者被选举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权利。其次更重要的是知道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条件,在我国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实就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1.我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要注意的是,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即使其他情形出现重大瑕疵的话,也应当承认公民是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比如说,出题人经常会以以下两种情形来混淆,1.罪犯,罪犯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所以原则上认为有选举权;2.精神病,如果一个精神病满足了刚才所说的三个条件的话,那么也是原则认为有选举权,只不过在实际选举过程当中,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不讲该公民列入名单。政治性权利除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外,还包括了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诉求的一些宪法承认的方式,包括了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同时这个地方要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将罢工列入到政治自由。

好了,今天老师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大家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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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主体之自然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考点背景】

民事主体之自然人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的重中之重,甚至达到了只要考民法,那么一定会有一道题目是为自然人预留的地位。掌握好民事主体之自然人的相关知识,才能将民法融会贯通,真正的把握。

【考点结构】

(1)什么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即依照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所以社会中有血有肉的活人当然都属于自然人的范畴,但是民法对此又进行了扩大的理解,像是社会中非常普遍的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方式产生的主体,也可以认定为自然人,当然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了。

(2)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关于权利义务的资格,具体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将二者区分开来是关键,民事权利能力强调资格,旨在强调具备此种资格后方能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民事行为能力强调能力,旨在强调只有具备此种能力后方可以真正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举一个例子:刚出生的婴儿,当然具备人的资格,所以人可以做的事情他都能去做,但是对于其刚出生极其年幼的限制,想让婴儿去真正的进行民事生活的买卖、交易等确实不现实的,所以这就是其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的资格,却欠缺了民事行为能力,当他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有所成长后,方能真正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人是一个活着的主体,所以势必需要参与民事活动,产生一定的民事关系,但是人又是脆弱的,所以避免不了一些客观情况,所以跟自然人息息相关的就是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所谓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人的制度。

二者乍一看上去即为相近,那么如何将二者区分开来呢?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首先,期限上二者是不同的。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通常为两年,而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包括四年、两年抑或不受限制这三种情况;

其次,利害关系人申请上顺序有所不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并无先后顺序之分,而为了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宣告死亡必须严格遵循先后顺序,配偶是第一位的申请人,简单说如果配偶不申请,那么即使是失踪人的父母或子女,均不可以申请其为死亡人;

再次,最后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宣告失踪会导致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效力通俗的说就是,不可能因为其失踪了,就自然的消灭掉债权债务,所以一般财产代管人主要负责债务的清偿;而宣告死亡一般会在婚姻、收养、财产等各方面产生同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最后,必须强调的一个点是,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有各自符合其申请条件,就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宣告哪一个。

【考点运用】

对于自然人这个考点的运用,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中注重案例的应用,这个考点虽然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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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民法练习题(一)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律知识民法练习题(一)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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