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犯罪的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犯罪的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犯罪的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

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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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诉讼是事业单位中的常规考点,此部分知识点有一定的难度。考查的题型涉及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判断、案例分析等。题目有直接考查理论的,也有以案例形式出现间接考查理论的。因此备考这部分的内容首先要做到明晰基础理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部分的高频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可以受理的和不予受理的两方面: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统观内容可发现可以受理的事项比较多而不受理的事项较少,因此我们只需要识记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可以受理的事项有个宏观上的把控就可以。

下面结合一道试题来回顾一下知识点。

例题:(多选题)以下选项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因违规停车交警对贾某作出了200元的处罚,贾某对此不服

B.工商局因洪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将其店面封锁,洪某对此不服

C.易某属贫困重度残疾人,当地政府前2年一直给他发放残疾津贴,现已经近1年未发,易某对此不服

D.辛某是某城管局的职工,因其涉嫌违规执法,被城管局辞退,辛某对此不服

本题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考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选项属于对行政处罚不服,B选项属于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C选项属于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都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事项。D选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对于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属于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因此本题正确答案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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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犯罪的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现代社会法治意识的启蒙大多发端于刑法。各色刑侦手法拍摄的悬疑剧情,三两位专家的权威解读,以这类方式所拍摄的法治节目活跃于各大卫视的黄金档节目时间。但是,对于广大备考事业单位的考生而言,这样的节目趣味有余而重点不足。所以,有必要从公基备考的角度审视下《刑法》。此次,就以“犯罪的排除”为例,来见识下刑法在考试中的风彩。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此项条文,其要义在于见义勇为的方式也可以算是正当防卫,考试中常见的错误也是在于这里。大多人结合生活的经验认为,只有当自己的法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可以防卫,其实按照刑法去解读,这样的观点显而易见是错误的。

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第一,防卫起因。有不法侵害,才会有正当防卫。否则的话就是假想防卫了,毫无疑问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若是深究,问假象防卫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大家往往回答的“是”,这却是错误的。当一个人的假想是合情合理的,以至通常情况下的每一个正常人也会如此,那么也就构成了意外事件,这样的话即使不是正当防卫也不负责任。

第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过于的提前和滞后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比如,甲正在对于乙进行不法侵害,但是脚踩西瓜皮摔倒了,瞬间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这个时候乙如果捡起甲掉在地下的刀照着甲身上猛刺,这个时候就不是正当防卫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因此不法侵害的停止使得防卫失去了可能。

第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者必须要有防卫的意图,即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且也想通过对不法的打击来实现防卫。考试中常见的几种非防卫意图的行为主要包括: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以及偶然防卫。

第四,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区别于紧急避险之处就是在于,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即冤有头债有主,谁侵害你,就去跟谁拼命。千万不能伤害无辜的第三人。比如,甲正带着他8岁的儿子进行抢劫,防卫者乙打不过他就一把抓过来他的儿子。这便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这也不是犯罪,只是排除犯罪的理由变成了紧急避险。

第五,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如《刑法》所言,“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甲只是盗窃钱包,乙却用刀防卫致使甲的死亡,这便是我们所说的防卫过当。当然《刑法》也提到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无限防卫权。在题目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分析是防卫过当还是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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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民法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民法始终的指导思想般的存在,在历来的考试中不容小觑。

按照常见的说法,我们一般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六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部分知识点在考试时最常见的考法又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单纯的概念性考查,一种是案例式考查,即通过描述某一事件让进行选择。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团体和国家;无论是在行使权利时,还是当权益受侵害寻求保护时,一概地位平等,不偏不倚,不因其原有的身份地位而有所不同。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民事活动中既然各方地位都是平等的,因而也就不应该存在强迫的情形,比如说“强买强卖”。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为价值判断标准。这个原则说起来很虚,但是考试却一点不含糊。最直接的体现是结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考查,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此原则又被称作民法中的“帝王法则”,足以想见其重要性。考试时,此原则也多以案例式的题目进行,相对来说较简单。

五、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原则在考试时偶有涉及,在实际生活中,公序良俗原则倒是多有涉及,比如说涉及私生子或是出轨,在离婚分配财产时,法官也多会支持无过错方。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的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现如今大家都懂得维权的时候,很多人只注重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在装修自己房屋时将承重墙拆除,再比如说在自己家组织聚会但是打扰到邻居的正常休息。

对应题目来看,

例:一名顾客到水果店买苹果,售货员硬把瘦小的梨也搭配给顾客,售货员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的(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本题答案为B。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禁止强买强卖。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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