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法律知识:合同订立的始与末)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合同订立的始与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

2、法律知识:合同订立的始与末

3、法律知识:商业银行法

4、法律知识:善意取得,你掌握了吗?

法律知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 ♂ 法律知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两者的法条上来看考生可从以下几点来分别:1.合同解除一般存在违约情况,而合同终止一般不存在违约情况。2.两者适用情形不同。

模拟试题:

以下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是:

A.张某患职业病,但未丧失劳动能力

B.王某休假期间外出游玩遇到车祸,正在住院手术

C.李某在怀孕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D.程某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

正确答案:C

解析:C。《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条明文规定,在非过错、经济性裁员情况下不得因为26.37条解除合同,只有在过错性原因下,依然可以辞退,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如果触犯25条规定,依然可以解除合同。D项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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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同订立的始与末 ♂ 法律知识:合同订立的始与末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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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归纳历年事业单位试卷中出现的考点,事业单位考试越来越偏向于考察与合同相关的知识点,预示着合同的订立是备考的重要知识点。学习有关合同订立的知识点需要着重掌握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要精确的把握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所以本篇由教育老师给大家带来合同订立的相关知识点的讲解。

【练习题】关于要约与承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

B.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C.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

D.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

【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即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视为要约。故选项AB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因此,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选项C表述正确。故本题答案选D。

【练习题】合同的订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下列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手机生产商的手机价目表

B.建筑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

C.数量价款明确的商业广告

D.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

【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的种类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数量价款具体明确的,视为要约。故本题答案选C。

点评:此类题目是民法知识中的常考点,着重掌握合同订立的相关法条,有助于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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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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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再现】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B.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变更名称,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答案】AB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故本题答案是ABCD。

【例题再现】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相关情况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B.商业银行贷款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C.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D.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答案】AB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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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善意取得,你掌握了吗? ♂ 法律知识:善意取得,你掌握了吗?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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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善意取得是民法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之一,也是在全国各类事业单位考试的高频考点。考试通常直接考察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是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以案例考察为主,个别题综合难度较大。因此,老师给大家总结了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帮大家一起复习巩固,轻松上分。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例如,张三把他的手机借给李四,李四转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王五,等张三知道后手机已经在王五手里了,此时,手机所有权归王五所有,王五的这种取得方式就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第一,出让人无处分权,比如在刚才的例子中,张三把手机借给李四,李四就不能把手机卖掉,李四卖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第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即受让人不知情,比如李四把手机卖给王五,王五不知道手机的所有权属于张三,倘若他明知手机的所有权不属于李四仍然买下手机,此时他就属于恶意第三人,就不能善意取得;第三,出让人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比如李四以市场价格卖给王五属于合理价格,李四以过低的价格卖给王五或者赠送给王五就不属于合理价格,在考试中通常有“合理价格”、“市场价”、“市价”等都在提醒我们属于合理价格;第四,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不动产完成登记,动产完成交付,比如张三知道时,李四已经把手机交付给了王五。此外,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例如张三捡来一部手机或偷来一部手机卖给不知情的李四,对李四而言是不能善意取得。最后,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接下来,我们结合典型例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典型例题】(多选)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

A.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出于善意

B.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C.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D.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答案】BCD。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非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善意,而是受让人受让时善意,故A项错误,BCD项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典型例题】(单选)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由朋友乙保管并使用。在甲进修学习期间,乙将该自行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解析:甲把自行车让乙保管,乙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根据善意取得原理,丙可以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原所有权人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主张损害赔偿,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均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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