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提炼(刑罚适用之数罪并罚有关考点提炼)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提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刑罚适用之数罪并罚有关考点提炼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提炼

2、刑罚适用之数罪并罚有关考点提炼

3、刑罚适用之缓刑有关考点提炼

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提炼 ♂ 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提炼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中的常见考查以案例题目为多,通过案例题目来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刑法里面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在案例题目中作出选择。刑罚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适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还有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等刑罚适用方式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案例题目中可以判断。

刑罚的适用方式包括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今天主要提炼的是关于假释的相关考点。假释在考查时重点考查假释的适用情形和不得适用假释的禁止情形,所以需要大家重点记忆假释的条件,在案例题中能够进行判断。

假释也就是指提前释放,对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为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释放。

一、适用条件

(一)积极要件

1.刑度要求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假释,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则不可以适用假释制度,所以在案例题中如果涉及到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张三是否适用假释制度,答案是不能。因为只有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的才可以适用假释。这是假释在刑度条件上必须满足的要求。

2.时间要求

假释除了在刑度上要求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外,在执行时间上也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这一时间上的要求在案例考查中经常会涉及到,例如2000年张三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因为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危险,被依法假释,上述案例是否符合假释的要求?答案是不符合,因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方可以假释,张三在2010年时仅仅实际执行了10年,不满足十三年的要求,还不能进行假释。

3.社会危险性条件

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除了刑度要符合要求之外,另外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假释后对居住社区没有影响。这一条件更多是在文字性考察,对危险性条件进行反向表述,让大家在选项中进行辨别。例如张三2005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监狱服刑时经常寻衅滋事,不遵守监狱管理规定,2012年被假释,上述案例是否符合假释要求?答案是不符合,原因在于虽然刑度和时间要求满足,但是张三不遵守监规,有再犯罪的危险,所以不可以适用假释制度。

(二)消极条件

假释的消极条件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消极条件中对于几类特殊的暴力犯罪和刑度时间都作出了禁止适用假释的规定,在案例题目中经常容易围绕消极条件来考察。例如下列四种情形中可以适应假释制度的是①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的张三②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李四③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王五④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黄六,在上述四种情形中可以适用假释的是③④两种情形,情形①因为刑度是管制,不符合有期和无期徒刑的要求,情形②因为属于抢劫这一禁止类罪名,且刑期超过十年,不可以适用假释;情形③贪污罪不在禁止的暴力罪名范围里,所以可以适用假释制度;情形④放火罪在禁止的罪名中,但是刑期仅为七年,不符合十年以上的要求,所以依然适用假释制度,综上,情形③④可以适用假释制度。

二、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例如张三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已经执行完10年,张三能否假释?假释之后的考验期是多长时间?张三能够进行假释,因为有期徒刑已经执行了二分之一以上,假释之后的考验期是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也就是五年;如果张三因为诈骗被判处了无期徒刑,那么假释的考验期是十年。

三、法律效果

(一)假释期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积极后果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未处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禁止令的,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为已经执行完毕,并且公开予以宣告。比如张三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六年后被假释,那么在四年考验期内没有触犯任何禁止事项,那么张三十年有期徒刑视为已经执行完毕。

结合上段案例,假释考验期间的张三,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不能,因为假释考验期间的张三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也就不能成立累犯;那么假释期满的张三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可以,因为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所以可以成立累犯。上述两种情形也是假释和累犯容易结合一起出案例题考查的地方。

(三)消极后果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未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禁止令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或者执行原判刑罚。比如张三在2000年因为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被假释,假释期为4年,2007年发现之前有漏罪故意伤害罪未处理,那么就要对张三的盗窃罪撤销假释,两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张三在2008年因为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张三也要被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四年刑期。

以上就是刑罚适用中假释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和总结:

刑罚适用之数罪并罚有关考点提炼 ♂ 刑罚适用之数罪并罚有关考点提炼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罚适用之数罪并罚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中的常见考查以案例题目为多,通过案例题目来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精准记忆刑法里面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在案例题目中准确作出选择。刑罚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适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还有累犯、缓刑、假释、减刑、数罪并罚、自首和立功等刑罚适用方式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案例题目中可以精准判断。

刑罚的适用方式包括累犯、缓刑、假释、减刑、数罪并罚、自首和立功。今天主要提炼的是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考点。数罪并罚主要考查其三种适用原则的具体情形,需要在题目中根据不同的条件作出对应的选择。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我国在数罪并罚上的适用原则有三个,分别是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三个原则呈现出来的关系是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处理。

一、吸收原则

对于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采取吸收原则,只需要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即可。例如张三2019年被抓,尚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未处理,审判时,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盗窃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只对张三执行死刑即可,死刑可吸收盗窃的五年有期徒刑。

二、限制加重原则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刑法中分别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值。限制加重的核心思路不是简单的将两个以上的刑罚刑期相加,而是有限度的确定加重的刑期范围,刑期范围是数罪中的最高刑之上,总和刑期之下,且要符合数罪并罚中最高数值的规定。

(一)管制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三年。单个管制的刑期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例如张三因为两个犯罪行为,分别被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半年,那么张三应执行是管制刑期范围应在数罪中最高刑(一年)以上,总和刑期(一年半)以下;如果张三因为两个犯罪行为被判管制一年半和两年,那么执行的管制刑期范围应在数罪中最高刑(两年)以上,法定最高值(三年)以下,因为总和刑期三年半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的上限。

(二)拘役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单个拘役的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例如李四因为两个犯罪行为,分别被处拘役四个月和五个月,那么李四应该执行拘役的刑期范围是数罪中最高刑(五个月)以上,总和刑期(九个月)以下;如果李四因为三个犯罪行为,分别被处拘役四个月、五个月和六个月,那么李四应该执行的刑期范围在数罪中最高刑(六个月)以上,法定最高值(一年)以下,因为总和刑期十五个超过了法定最高值。

(三)有期徒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单个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六个月到十五年。例如王五由于两个犯罪行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五年,那么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应该在数罪中最高刑(五年)以上,总和刑期(八年)以下;如果王五由于三个犯罪行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三年和十四年,那么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应该在数罪中最高刑(十四年)以上,法定最高值(二十五年)以下,因为总和刑期为三十九年,超过了三十五年,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上限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三、并科原则

对于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例如甲由于两个犯罪行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10万和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5万,那么有期徒刑的执行按照限制加重原则来适用处理,附加刑罚金属于同一种类,合并执行15万。如果被判处的附加刑分别是罚金10万和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两个附加刑分别都要执行。

以上就是刑罚适用中数罪并罚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和总结:

相关推荐

法律小讲堂——宪法之“国家机构篇”

法理学关于法的渊源与效力层次的考点提炼

刑罚适用之缓刑有关考点提炼 ♂ 刑罚适用之缓刑有关考点提炼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缓刑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中的常见考查以案例题目为多,通过案例题目来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刑法里面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在案例题目中作出选择。刑罚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适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还有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等刑罚适用方式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案例题目中可以判断。

刑罚的适用方式包括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今天主要提炼的是关于缓刑的相关考点。这一块需要重点掌握和记忆缓刑的适用条件和缓刑的法律效果,同时结合上一章节总结的累犯的构成要件来判断,适用缓刑的罪犯,能否再成立累犯,对于这类综合性考点,需要着重从缓刑的构成条件和法律效果着手区分判断。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刑罚的暂缓执行制度。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对于宣告缓刑,也就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原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暂时不用去监狱或者公安机关处服刑,设置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没有违反规定,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下面从缓刑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以及法律后果三个角度来进行重点把握。

一、适用条件

(一)积极要件

1.刑度要求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适用缓刑,所以在缓刑适用条件中如果出的案例是张三,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是不能适用这里讲到的缓刑制度,因为刑度不符合要求中提到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象要求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度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给其宣告缓刑;而对于一般的主体,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宣告缓刑。所以在对象这一块需要注意的是,加入17岁的张三和20岁的李四合伙实施盗窃这一犯罪行为,判处的刑罚都是二年有期徒刑,那么17岁的张三是应当宣告缓刑,也就是说一定要给其适用缓刑制度,而对于20岁的李四,则是可以宣告缓刑,需要综合其他条件来进行判断。

3.社会危险性条件

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除了刑度要符合要求之外,另外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这一块在考查是多以条件的原文再现来考查,进行文字上的变动,例如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被判二年有期徒刑,但是拒不认罪,对居住社区有重大影响,那么张三也是不可以适用缓刑这一制度的。

(二)消极条件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所以除了要注意正向积极条件中提到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外,还需要注意消极条件中提到的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是不能适用缓刑的,这也就和上一章节总结的累犯可以联系起来,有时会出现串联累犯和缓刑的复合型考题。比如说张三2005年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因为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那么张三对于抢夺能否适用缓刑制度?答案是不能,虽然刑度条件符合要求,但是张三前后两个故意犯罪成立一般累犯,累犯是不能适用缓刑制度的,所以这一点需要牢记,在做题时用来做排除项使用。

二、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限的考查多围绕该项规定来设计案例题目,比如说张三由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那么缓刑的考验期设置范围是五个月到一年,如果李四由于盗窃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那么缓刑的考验期设置范围是二年到五年之间。

三、法律效果

(一)缓刑期规定

缓刑期间,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所以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是不执行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仍需要执行。另外需要注意,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积极后果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未处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禁止令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也就不再执行,并且公开予以宣告。比如张三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那么在三年考验期内没有触犯任何禁止事项,那么张三原先被判处的二年有期徒刑不再执行。

结合上段案例,缓刑的张三,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不能,因为缓刑的人,会不执行原判刑罚,所以累犯时间条件中要求的前罪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没有办法满足,也就不能成立累犯,这也是缓刑和累犯容易结合一起出案例题考查的地方。

(三)消极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未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禁止令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比如张三在2000年因为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1年发现之前有漏罪故意伤害罪未处理,那么就要对张三的盗窃罪撤销缓刑,两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张三在2002年因为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张三也要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有期徒刑两年。

以上就是刑罚适用中缓刑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和总结:

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提炼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刑罚适用之数罪并罚有关考点提炼、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提炼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19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