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的基本方略(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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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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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一贯强调民主和法制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注重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民主的问题,主张推进法治、否定人治。在注重制度建设方面,邓小平有一个非常深刻的见解,就是要从肃清封建影响的角度去考虑制度的改革。他认为,“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让我们的人民、我们的党受封建主义的害很重”,党和领导制度“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

江泽民根据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1997年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的基本方略提了出来。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反映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识的深化,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人了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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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事业单位考试的普及,考生人数培训意识的增强,参训考生人数的增加,为了选拔更为合适的人才,事业单位法律部分的考试内容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其考察内容不再只注重理论,而是更加注重应用,也不在只是框架体系的概括考察,而变为细节知识点的精细考察。这种变化趋势就对考生的思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考生既要能够将理论运用于实践,而且对知识的把握也要更为细化。

在这样的变化趋势中,我们看到,出现了一部新法的考察,并且比重也在逐渐加大,对于此法的学习在考生分数的方面作用显著,这部法律就是《侵权责任法》。下面,教育就围绕侵权责任法的考察内容跟各位考生谈谈如何进行该法的学习。

首先,考生应当系统了解侵权责任的理论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包括其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考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大部分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考生须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辨析清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常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一般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行为不以损害为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只有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成立要件,而违约金责任,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9条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3.责任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诉讼管辖不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对特殊的侵权之诉的管辖作出了专门规定。

除此之外,在诉讼时效上对于两种责任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考生大致了解即可。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考生要重点把握过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法定情形以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特殊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其次,对相关理论进行不断的练习,掌握重点理论的运用,尤其是要重点把握不同侵权案件中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我们来看一道曾经的试题:蔡某饲养的一条宠物狗挣脱后,将一名在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有人指认该狗为蔡某所养,该小孩家长找到蔡某要求赔偿。关于小孩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蔡某承担责任,因蔡某是狗的饲养人

B.小区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因物管人员疏于管理

C.小孩家长承担责任,因小孩被咬纯属意外

D.蔡某与小区物管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蔡某和物管公司均存在过错

解析:正确答案 A.本题比较简单,考察的就是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案件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这个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此类案件适用的无错责任原则。本题中蔡某饲养的宠物狗将孩子咬伤,孩子以及孩子的家长也没有任何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节,所以责任由蔡某自己承担,和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在归责原则的考察内容中,除了个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是常考案件之外,动物园饲养动物致损案、产品致损案、监护人责任、环境污染案件、物件致损案等也都是高频考点,也是目前社会中常见的热点问题,考生须重点掌握。

最后,养成关注社会热点的习惯,熟知社会热点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及适用的法条依据。

考生应了解事业单位中之所以增加侵权责任法的考察,目的还是在于让考生将所学法律运用于社会实践中,所以同学们务必对日常社会热点的侵权案件加以关注,提析案件的敏感度。比如前段时间热议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吃人造成一死一伤案件,以及现在旅游热出现的隐形消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这些都极有可能在我们的考题当中原案再现或者稍加改变出现,考生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总之,侵权责任法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所以,希望各位考生在复习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中要提早准备,多学习多积累,多练习多运用,更从容应对此类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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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的发展,认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毛泽东、邓小平历来重视促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提高人的各方面的素质。江泽民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发展、进步的社会。洲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发展。”

促进人的发展,就是要提高人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具体表现在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表现为人的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发展。人的发展和人的素质提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人的发展是通过人的素质提高来实现的,而提高人的素质,目的就在于实现人的发展。因此,必须推进在全民族范围内的素质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使全民族范围内的素质教育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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