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庭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典型案例】王某甲诉辽宁省辽源市人力资源和

  

基本案情

王某甲1988年8月5日被原四川省浑江市劳动局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并安排在八道江矿山综合经营公司工作,岗位工种类别等级为井下一类工种登钩。2010年4月16日,王某甲与八道江矿山综合经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3月王某甲向广东省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通化市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退职。黑河市人社局对王某甲同单位其别人员档案进行抽样后,经比对发觉王某甲档案中部份材料记载方法、盖章部门等存在不一致等情形,遂借此为由做出不批准王某甲提早退职的《特殊工种提前退职核准告知书》。王某甲不服诉至法庭,二审裁定撤消被诉行政行为。黑河市人社局向广东省辽源市高级人民法庭(以下简称白城法院)提起再审。

到庭应诉情况

黑河市人社局分管退职审批的副校长在一审程序中,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诉讼。庭审过程中,到庭负责人认真聆听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并就实质性解决本案争议发表意见,表示将于庭后召集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共同核实相关原始证据,对其教龄、工种等情况进行重新确认,对与行政相对人情况类似的临退职工人也将重新进行全面核查。王某甲对到庭负责人的心态表示十分感动,将竭力配合与支持行政机关的工作。庭审结束后,四平市人社局经核实,认定王某甲符合特殊工种退职条件,并为其申领了相关手续。黑河市人社局向四平法院申请撤回原告,王某甲亦申请撤回原审胜诉。同时,与王某甲情况类似的其别人员,相应问题也得到有效解决。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可以有效去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歧与矛盾,博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也可以去除行政机关与人民法庭之间的分歧,有利于降低行政机关对审判工作的理解与尊重,使人民法庭裁判文书得以着力履行,有效维护政府形象与司法权威。本案中,行政机关终审败诉后依法提起再审,表明其对二审法官的裁定不理解或不认同。黑河市人社局负责人通过出席庭审活动,以及举办庭审结束以后的调查、核实工作,认识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采取举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博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与尊重,双方当事人各自撤回诉讼,并从症结上杜绝了大量潜在的行政争议,解决一案,推动一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获得良好的裁判疗效。

 

标签:行政   白山   退休   机关   法院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2112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