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中几个难点

  

在公务员[微博]考试中,对于公共基础知识的考察,考生最担心的就是法律部份,引起考生焦虑的诱因不外乎以下几个:第一,绝大部份考生的专业都不是法律,甚至大部份都是文科,专业不对口;第二,法律自身的特性,法律是一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体系性和严谨性的学科,语言叙述严谨;第三,唯恐备考时间不够。为了帮助考生在短时间内对法律知识有一个清楚确切的理解和记忆,下边华图教育[微博]专家就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份中几个难点加以区别和解释:

规范作用VS强制作用

在法理学法的作用部份,其中规范作用按照法发生作用的对象不同分为规范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和强制作用在考试中,考生很容易出现错误的情况。我们晓得规范作用的对象是本人或则自己的行为,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规犯罪者的违规犯恶行为,按照对象很难在题目中找出正确答案。

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侦查犯罪的须要,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

A。确定的指引作用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D。强制作用

华图解析:好多考生在做这道题目的时侯,当她们听到检察院或则公安机关,非常是犯罪嫌疑人这个词的时侯,很快就选择D选项。在法律中,这两个作用好多考生始终搞不清楚。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因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形成影响。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规行为。在指引作用的定义中,核心词汇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而在强制作用的定义中,核心词汇是制裁、惩罚违规行为,两个概念中的核心词汇才是这两种作用的区别。也就是说在规范作用中,考察的题目里一定会有一个法律规定来为我们指引,基本的叙述方法是:《XX法》XX条规定……,张三可以(应该)……。而在强制作用中,为了彰显国家强制力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在题目中的通常会这样叙述:张三……,被公安局(检察院或法官)拘捕(控告、判决)…….。你们在备考的时侯一定要从题目的叙述来判断。

地方性法规VS规章

在法理学当代中国法的即将渊源部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两个法律规范,考生很容易搞混淆。虽然,怎么分清这两个概念,我们还从概念中的关键词去判定。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排斥的前提下,拟定和施行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规章一般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所拟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风波或某一类人的通常性规定,是具象行政行为的一种。按照定义我们晓得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订的规范,而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为此这两个词最后的分辨点就落到了地方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分辨上。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的各部位及组成部份和地方政府。权利机关指的则是人大[微博]及常委会,而政府则是当地政府,至于地方是什么地方,完全一样(市级和县级)。

华图教育专家希望这两个法律难点的解读能给备考公共基础知识的考生一点帮助,在短时间内积累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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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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