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厅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各市、州、地方人事局,省有关部门、高等院校、中央单位:

根据贵州人通[2002]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离任后管理,决定取得高、中、初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每三年颁发一次资格证书。 回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1、经贵州省人事厅设立或批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贵州省人事厅设立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市、州、地方人事局、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2、经贵州省人事厅审核换发的原贵州中央单位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3、今年对1998年以前(含1998年)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职(含延迟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自2003年起,对1999年以来每年取得的资格证书逐年进行审核。

2.审查方法

对取得三年以上资格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千人通[2002]38号的要求,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表》和登记表”,并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和验证。 ,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市、地方人事局或者主管部门。 省级单位的高级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事部门审核,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审核。

3、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评审,并限期一年整改: 整改期间,不得报考更高级别的技术职务:

1、年度考核不称职满一年的;

2、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量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

4、高级资历:参加学术交流并接受新知识培训不少于6次; 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未承担或参与过任何课题(项目);

中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并接受新知识培训不少于4次; 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未承担或参与过任何课题(项目);

初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不超过3次。

4、评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极其恶劣影响,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

4、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刑的。

被撤销资格的,必须重新申请资格,任期从被撤销当年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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