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轻松拿下知识产权重要考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辨析“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轻松拿下知识产权重要考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辨析“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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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轻松拿下知识产权重要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由于考生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机会接触知识产权,不易理解记忆,学习难度较大。与此同时,事业单位考试范围逐渐扩展到知识产权,对此部分的学习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接下来,小编便针对这三部分的重要考点进行讲解。

一、著作权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政常识积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1.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转让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关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作品不仅指绘画作品,它还包括书法、雕塑等。《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政常识积累,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无限的,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专利法》第5条、第25条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六)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四)专利权的取得——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商标权

(一)商标及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商标权的取得——先申请原则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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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辨析“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是考察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对于一些相对来说专业一些的法律知识,大家普遍存在着理解困难,做题错误率高的问题,其中诉讼法就是让学生们比较头疼的一类法律,不仅知识点语言晦涩难懂,感觉犹如天书,做题时更是无从下手,基本处于死记硬背,这回做错改了,下次再遇到还是错的死循环中。其实,诉讼法知识虽然晦涩一些,但是法律的规定并不是不近人情的死规定,大家复习时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时理解为什么法律这么规定,初衷是什么?知道了缘由,那么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了;二是将知识点对比着去记忆,这样,有比较就会有不同,找出知识点之间的差别,可以一石二鸟,不仅记忆的清楚牢固,而且能同时记忆两个甚至数个知识点。现在,我们就拿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这两个极易混淆,不容易记忆的知识点给大家举例。

(1)概念分析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概念中,我们即可找到二者的关键区别:所谓诉讼中止即是中途停止,也就是说诉讼过程本在进行中,但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出现,我们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停下来,暂停诉讼活动,即是中止;而诉讼终结,是特殊的事情出现,让整个诉讼活动画上句号,没有再进行下去的必要,全部结束的一种情况。那么,也就是说中止还存在继续的可能性,而终结已经不可能再继续了。这是我们对概念的一种区分。

(2)缘由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大家会发现能够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有个共同的特点是都需要“等待”,等待那个承接权利义务的人出现或者等待特定事项的完结,然后我们才能开始继续诉讼活动。所以,这时需要我们中间停下来,安静的等待,等人等事,核心就是一个“等”字。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从诉讼终结的缘由中,我们不难总结出样的规律:死亡。要么是原告死亡了,要么是被告死亡了。因为死亡的发生,没有其他人承接权利义务,那么继续下去也是徒劳无益,所以索性我们就结束这场没有结果的诉讼吧!

由此可见,不同的缘由引发了不同的诉讼活动。法律的规定都是有一定原因的,这要我们抓住个原因,定能使我们的记忆功力事半功倍,为我们的备考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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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某县政府的名义写一篇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的紧急通知。

要求:格式正确,字数不少于300字。

【答案】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来,我省发生多起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造成多名中小学生受伤甚至身亡。据调查,造故的原因多是车辆严重超载、司机操作不当、车速过快等。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校车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各乡镇、各部门、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对学校安全工作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秉着对人民群众、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把校车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从近期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的思想,认真做好校车安全工作。

二、加强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各乡镇、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积极配合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学生上下学乘车监管工作,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各乡镇、各部门要立即开展全县校车安全排查,对辖区内所有校车和驾驶员、校园周边道路状况、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或隐而不报。

三、明确校车安全工作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督办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责任到岗、到人,制定防范校车交通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对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法制教育,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建立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学生与家长安全教育。进一步加大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采取主题班会、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宣传形式,教育家长和学生坚决不租用、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和超载车辆上下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切实做好冬季校车安全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冬季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采取停运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或调整上课、入园时间等安全措施,确保全县校车不出任何问题。

各乡镇、各部门务必加强对校车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校车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切实增强师生、家长及驾驶员的校车安全意识,严把校车准入关,加大校车整治力度,认真落实各项责任,确保全县校车安全。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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