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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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大家带来的是2016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中的《刑法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任务,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司、企业业务的便利。(2)必须实施了下列三种行为之一: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肉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商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成立一罪。(3)必须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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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5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是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之一便构成犯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军事秘密。本罪的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明知是军事秘密,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

本罪与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对象是军事秘密,后者的对象是秘密或者情报(但不排除军事秘密);前者是军职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因此,军职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以外的秘密、情报的,以及一般公民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只能成立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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