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2、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知识点梳理

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 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缓刑属于是刑法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在各地事业单位考试中都有所涉及,考试通常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重点考察缓刑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难度不大,今天就缓刑给大家做相应的讲解。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因此,对某一个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以后,就可以把他“放出来”,并给他确定一个考验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考验期内尊重相关规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便不再执行。可见,缓刑一般适用于刑罚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具体而言,缓刑适用条件有三个。第一,从适用对象来看,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二,从实质条件来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从禁止性条件来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此外,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的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成功的缓刑,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新罪、漏罪,没有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另外一种是失败的缓刑,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者漏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典型例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典型例题】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B.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

【答案】D。解析:A项正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B项正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C项正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D项错误,是否适用缓刑,与犯罪分子的刑期、人身危险性等条件,但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名没有直接关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典型例题】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对张某应当如何处理?

A.不撤销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B.撤销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C.不撤销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D.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处罚

【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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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法律知识缔约过失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掌握在未来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实现理想!

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民法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缔约过失责任有时也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大家,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考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如忠实、保密等义务。在订约阶段,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因而受到损失。

下面通过例题了解一下相关考法:

【例题再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准备就某事项开展合作,双方商定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后谈判破裂,未达成协议,而甲公司将其获知的乙公司秘密泄露给乙公司竞争对手,造成乙公司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构成违约责任

B.甲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C.乙公司应自行承担损失

D.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D。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签约,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责任,A项错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甲公司泄露对方商业秘密,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B项正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且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C项错误,D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

【例题再现】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转卖给乙;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他人以市场价出售的别墅,购买了甲的别墅。几个月后乙获悉实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须在得知实情后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B.如合同被撤销,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

C.如合同被撤销,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主张撤销时别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别墅价格的差价损失

D.合同撤销后乙须向甲支付合同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

【答案】ABCD。解析:《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乙的行为构成欺诈。乙可以在得知实际情况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A说法正确。在可撤销合同中,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人可以追究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的范围包括订约费用和订约机会的损失,因而,在本题中,乙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同时,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主张撤销时别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别墅价格的差价,BC说法正确。另外,在乙撤销合同后,其在合同撤销前已经实际使用过该别墅,构成了不当得利,故而乙应向甲支付别墅的使用费用,D说法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缔约过失责任知识点梳理 ♂ 缔约过失责任知识点梳理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缔约过失责任知识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我们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我们的合同出现问题,给对方或者自己造成损失,这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就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它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所以根据概念,我们可以得知,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那么什么叫做先合同义务呢,其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前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阶段,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就是判断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并且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同样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4.因果关系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

那缔约过失责任都适用于那些情形呢?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比如说,有一天小红想买一套海景房,售楼处仅剩一套普通房子,但是为了赚钱说房子确实是海景房,此时售楼处在缔约合同过程中进行了欺诈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除了前几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还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比如公共交通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知道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缔约过失责任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其实该责任形式就是进行损害赔偿,范围是相对人因为缔约过失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包括:

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差旅费,通讯费)。像在前文当中提到的,售楼处为了多卖房子而将一处普通房子说成是海景房,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小红为了看房多次乘车到售楼处看房,发生了交通费,一直以电话方式与售楼处联络,也发生了通讯费,所以售楼处应当对于这些费用予以赔偿。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等。

【例题】(多选)朴大娘手里有一套房子,想把房子出租赚一点生活费用,狗蛋得知后联系朴大娘,想于第二天与朴大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00元一个月。王五与狗蛋素有仇怨,想从中作梗阻止狗蛋租房,于是找朴大娘说他给朴大娘800元一个月租其房子在后天签订合同,但内心并不是真的想签订合同,此时朴大娘同意了,推掉了与狗蛋的约定,在后天王五并没有来签订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

王五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王五构成违约责任王五应当对朴大娘进行损害赔偿王五不需要对朴大娘进行损害赔偿【答案】AC。解析:王五在与朴大娘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王五在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而是为了损害他人利益,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对于朴大娘进行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所以不符合本题案例中的情形。答案选择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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