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故意伤害罪获得不起诉案”看正当防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昆山龙哥案”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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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故意伤害罪获得不起诉案”看正当防卫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昆山龙哥案”看正当防卫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盗窃抗拒抓捕行为”看转化型抢劫罪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故意伤害罪获得不起诉案”看正当防卫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故意伤害罪获得不起诉案”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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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徐某与被不起诉人吴某夫妇邻居多年,此前曾因宅基地界限问题发生过多次冲突,被害人与丈夫曾多次扬言甚至冲到吴某家中威胁要杀死吴某夫妇,但之前双方仅争吵,并未发生过肢体冲突。某日早上,被害人徐某要围栏圈地,强占本属于吴某家的宅基地部分,吴某之妻李某看到后与徐某发生争执,当时李某手无寸铁,徐某的菜篮中有一把菜刀,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持菜刀砍伤李某的头部,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持竹竿来到现场,用竹竿击打被害人徐某头部、腹部及其他部位,李某在被害人倒地后,冲到被害人徐某家,将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物品掀倒在地,徐某随即冲进去与李某发生相互厮打,后被不起诉人吴某进去用脚踹被害人的腰腹部和腿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报警。被害人徐某率先持刀砍伤李某的头部,造成了李某轻微伤的后果却逍遥法外,并且向吴某一家索要巨额赔偿。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构成轻伤,李某构成轻微伤。

这个案例中的争议点就在于吴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被害人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否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条件

(一)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排除假想防卫);

(二)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排除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三)意图: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排除互相斗殴,防卫挑拨);

(四)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五)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

那么吴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被害人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否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分析如下:

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徐某手持菜刀直击李某头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额头、手臂多处身体部位受伤的严重后果,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系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存在现实中的不法侵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次,吴某手持竹竿来到现场是为了使妻子和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侵害的不法侵害人徐某采取防卫行为,其时间、意图和对象均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再次,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吴某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形,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发后吴某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案情构成自首,目前已真诚认罪悔罪,也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于不起诉情形。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两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A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B正确。齐某的死亡并非乙的防卫行为直接导致的,中间介入了意外事件,阻断了乙的防卫行为。因此,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D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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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昆山龙哥案”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8月27日在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砍人不成反被杀”事件进行了通报,事件中白衣男子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此次案件,与当年“于欢辱母杀人案”一样,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讨论,引发公众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热烈讨论。社会事件发酵的背后,也是民众法治思维的进步。映射在我们考试中,这也是一个常考点。让我一起来复习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吧?

一、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举个例子,甲在公交车上,乙试图扒窃甲的钱包,此时甲的财产权利正在遭受一个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甲是可以采取一定合理限度内的行为去制止乙,由此对乙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正如“昆山龙哥案”,持刀砍人是非常明显的损害人身安全生命权利的行为。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本案中,于海明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者本人刘某进行的防卫行为,如果是针对无辜的围观群众的,自不成立。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所谓防卫限度,指的是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权利为限度。而本案中,于海明则是成立无限防卫。所谓无限防卫是指,《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展示:

某日,村民黄某见村民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于某家,欲行强暴,于某挣扎中摸到枕下的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黄某身上猛刺。黄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案例中于某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故意杀人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答案:D。《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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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盗窃抗拒抓捕行为”看转化型抢劫罪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盗窃抗拒抓捕行为”看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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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何某进入山城区王某家中实施盗窃行为,何某入户盗窃过程中,外出买菜的王某回家之后已经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打电话向家人询问,并且接听了其妹妹的电话,此时何某应当知道王某已经回家,其仍然从厨房拿出菜刀,以菜刀威胁王某,将王某逼到南侧卧室,王某进入卧室后,被反锁在卧室中,便向楼下呼救,何某逃跑。这个案例中的争议点就在于何某的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还是盗窃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转化型抢劫罪的相关内容,区别于他罪。

一、概念

《刑法》第269条款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即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该行为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

二、构成条件

(一)主体条件:一般主体。其中,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仅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虽使用暴力但仅仅导致对方轻伤的都无罪。

(二)主观条件: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不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而是指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以转移、隐匿的手段保护盗窃、诈骗、抢夺所得的财物,拒绝恢复到原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司法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在犯罪时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现,抗拒一般公民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为逃避罪责,毁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本人罪行的各种证据。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就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即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直接定抢劫罪,而不定转化型抢劫罪。

(三)客体条件: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所谓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人格权。

(四)客观条件: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1.对“暴力”的理解。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是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暴力”(有形力、感知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2.对“当场”的理解。 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

注意:如果行为人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在事后、在其他地点行为人被发现而对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从作案到被发现其中间有明显的间隔,已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单独判断,其构成什么罪即以什么罪定罪处罚。而与先前的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已没有关系,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三、案件分析

那么陈某的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还是盗窃罪?主要分析如下:

本案中,何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非入户盗窃。首先,何某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被王某发现,虽然并未盗取财产,也未伤害被害人身体,表面看起来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似乎并不具备抢劫罪的特征,但是,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已回家的情况下,仍然从厨房拿出菜刀,逼迫被害人进屋,客观上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不敢抓捕,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相关规定。

【例题】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A错误。甲虽然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拿起菜刀,但是,他是因为胆小把菜刀护在自己的胸前,并没有展示菜刀并使用暴力威胁受害方,因此,不认为是转化型抢劫。

选项B错误。乙的侵犯对象是狼狗,并没有针对王某实施暴力,因此,不属于转化型抢劫。

选项C错误。丙虽然当场使用了暴力,但是,使用暴力的对象是自己,而非是受害人,因此不属于转化型抢劫。

选项D正确。丁盗窃后被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受害人使用暴力,因此属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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