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事业单位法律备考指南(2017年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2017年事业单位法律备考指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17年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2017年事业单位法律备考指南

2、2017年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2017年事业单位法律综合备考指导

4、2017年事业单位的法律高频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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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年事业单位法律备考指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如果进行联考一般考察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试卷一般考察法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时事政治、经济知识、科技常识、历史人文常识、国情、省情,管理、公文等学科去考察考生对基本的知识储备。对于事业单位考试来说,备考需要学习理解记忆大量的知识,考试所涵盖的知识广泛而细微,对于如此多的知识点需要记忆,学生还是感觉压力比较大。非法律部分的知识点学生在以往的学习过程中还有所学习过,还比较好理解记忆。而法律部分对于非法学的学生来说可以说从未涉猎过,要在短时间内学习理解这些知识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法律部分通常考察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学科。为了使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能更更有效的复习,结合考生遇到的共性问题,给大家提供以下复习策略,仅供参考。

一、理解记忆型学习

对于法理、宪法部分知识进行学习时,许多考生看到教材时是发蒙的状态。书上每个字都认识,放到一起却都不认识不理解了。对法理学部分来说这一部分虽考试考察题目不多,但却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学习理解了法理学才能更好的学习接下来的科目。通过学习法理学主要需要学生掌握法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样的特征、具体表现形式是怎样的,之后需要了解法如何运用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去,以及法与政治、经济、道德都有什么样的区别与联系。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也是需要着重掌握的,这一部分我们需要把握宪法的地位、国体、政体、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中央机关。这两部分在考察时题目比较直接,都是记忆型的题目,考生只要把各知识点记住就能选出正确答案。

另外一个不太好学习的科目就是行政法,但其实行政法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比如开车乱停车交警开罚单就是典型的行政行为、考过了科目一到科目四,车管所颁发驾照给大家就是我们要学习的行政许可行为,可见行政法与生活接触的还是很密切。这一部分重点把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的分类、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的管辖和被告。

二、结合案例重点把握

对于刑法、民法这部分学习就与法理学不太一样了。考生在日常生活中虽未学习过法律,但一定也对法律并不陌生。通过看法制频道的节目、通过逛微博看新闻也了解过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每天也在接触民事活动。这些经验都对学习刑法和民法有重要帮助。这两部分学习起来虽然不难,但想要得分却不容易。因为这两部分考题就不仅局限于记忆型考察了,多数时会通过案例进行考察。所以还需要学生对考点能够进行理解,在理解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把握考题。

学习刑法时要牢记刑法规范的是犯罪与刑罚,那么肯定是先看这个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来判断,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犯罪的排除事由。如果构成犯罪了那么会被科处刑罚,这一部分就需要了解主刑有哪些、附加刑有哪些、什么是累犯、缓刑、假释。对于民法的学习考生须牢记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无论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是怎样描述的,主体地位一定平等。对于这两部分通过案例来记忆理解知识点是很好的方法。

三、以题代练,持之以恒

在复习的过程中,考生不能因为法律部分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且难,就把重点放在记忆与背诵基础知识内容上。记忆与背诵是基础,要还是要根据复习的进度,辅之以必要的练习,通过题目去巩固记忆并查漏补缺。

对于事业单位考试千万不要考前突击,大量的知识点需要一步一步积累,越早准备,越能更好记忆理解更多知识点,在通过做题去巩固,相信可以获得理想的分数。

以上就是关于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复习的一点备考建议,希望对广大考生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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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年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知识点概述】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来说,所谓基层群众自治就是指城乡居民在其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公基考试当中宪法模块的基础知识点,需要各位考生重点掌握。

【知识点详解】

一、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概念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它的主要职能包括: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4.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6.协助有关部门,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由此可以发现,村民委员会并不是我国的一级政权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基本概念

根据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此可以发现,居民委员会并不是我国的一级政权组织。

三、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考点

对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的考察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需要掌握的主要有两点:1.关于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牢记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2.关于村民委员会、居委会与当地基层政府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根据《居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因此,村委会、居委会与基层政府是工作上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试题详解】

1.居委会和村委会是( )?

A.基层政府 B.派出机关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D.派出机构

答案;C。解析:本题是去年事业单位的一道常见题,较为基础,难度不大。主要考察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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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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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的考查方式主要是判断、单选、多选、判断简析、案例分析,从2012年的15道题目到16年28道题,就这个趋势我们今年的法律也是稳高不下的,毕竟现在依法治国,所以法律部分需要重视起来,法律的学习不仅仅是要去记忆知识点,更重要的是在上课时理解知识点,这样更好的去理解记忆,新大纲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考试时,我们大多都是以案例的形式考查,所以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去理解每个知识点。

第一:宪法

对于宪法的考察一般集中在国家体制的架构上,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在政治制度方面主要考察的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国家机构的组成、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以上这些内容都是属于规定性内容的考察。一般来说考理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宪政理论和宪法典,考察考生对宪政内容和宪法典结构的认识。所以,考生复习宪法的时候重点应放在制度方面。

第二:民法

民法可以说是这四部重点考察法律内容中与大家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法律,但是大家却不能轻视对民法的学习,因为民法的理论性和专业性是最强的。当然我们事业单位对于民法的考试内容不会过于复杂,相信通过一定的复习和准备是完全可以掌握相关内容的。民法经常考察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合同内容以及一些与我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民事制度,例如监护制度、代理制度、继承制度、诉讼制度等,这些内容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专业性强,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多做相关知识准备和了解,同时要多做题目,从而对相关内容达到真正的了解。

第三:刑法

刑法的内容体系相对来说是比较清楚明白的,所以刑罚的考察内容一般也是比较清晰的,主要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理论、犯罪停止形态、自首、缓刑、假释等理论。这其中最主要也必须掌握的就是犯罪构成理论,尤其是掌握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两部分内容可以说是考察刑法不可回避的内容,所以考生必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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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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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职权

例1 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保障之一是,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各民主党派

【答案】B。解析: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故本题答案为B。

例2 宪法规定()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C 国务院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A。解析: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故本题答案为A.

知识点链接--------宪法之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人大有权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速记口诀:一委两院三主席,主席提名定总理】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

(1)立法权, 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3、国家主席的重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主席职权速记口诀】主席职权有四条:任免国务外代表,公布法律发命令,还有荣典和外交。

4、国务院的职权

(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重大事项决定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例1 甲欲害乙,自购毒药,将其投放到乙的茶杯之时,正巧被乙发现,将甲诉之司法机关,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犯罪未遂

【答案】D。解析:甲把毒药投放到乙的茶杯之市,已经对乙有了紧迫危险性,属于着手之后的实行阶段,并且被乙发现属于客观不能进行犯罪,对于甲是意志之外,所以构成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为D。

知识点链接---------刑法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

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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