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法律知识:简析合同法“定金罚则”)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简析合同法“定金罚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

2、法律知识:简析合同法“定金罚则”

3、法律知识:简析民法中的继承顺序

4、法律知识:简析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机关

法律知识: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 ♂ 法律知识: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彩礼是大部分地区的习俗,一般结婚都是要给女方彩礼的,金额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有时可能结婚不久就要离婚,这时就涉及到彩礼要不要返还的问题。那么离婚后彩礼钱要不要返还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有三种情况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第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给完彩礼之后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都是双方已经结婚但之后又离婚的情况。一个说的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个说的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好理解,但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对于“共同生活”究竟如何认定,法律并没有规定。个人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的住所;(2)夫妻间的性生活;(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3)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4)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当然,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有时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方面才认定夫妻存在共同生活。例如,甲因出国留学与妻子乙分居两年,两年期间,甲乙感情稳固,仍然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再如,丙、丁婚后两人感情甚好,只是因为丙的一点心理障碍,两人迟迟未同房,仍然应认定为“共同生活”。所以,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生活的实质,即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和客观上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综合夫妻共同生活的四个方面一起评判。实践中,要认定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要综合各个方面加以判断。实践中要考虑双方的感情稳定程度、同住时间的长短,联系的频率和财产的混合状况综合加以判断。

【试题演练】

(单选)刘强经人介绍与王丽结婚,并按当地习俗向王丽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首饰一套,婚后不久刘强发现两人性格不台,便提出离婚,要求王丽返彩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B.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本题答案为C。

相关推荐:

彩礼要退吗?

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简析合同法“定金罚则” ♂ 法律知识:简析合同法“定金罚则”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简析合同法“定金罚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定金罚则是事业单位的各类考试当中,民法部分的一个小难点,同时也是同学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常常会使用到的一个有趣的法律常识。

那么究竟什么是定金罚则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它的目的就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其次,所谓定金罚则,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不难看出,所谓定金罚则,通俗地讲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在适用定金罚则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此时,假如一方违约,则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但二者只能择其一。

在掌握了理论知识之后,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起来体会一下日常生活当中定金罚则如何使用: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北京市某区xx号的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先交定金2万元,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并于第二天上午将定金交与李某,余款在半个月内交清,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王某得知该房为危房,根本不能入住,也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李某不予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4万元。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定金罚则的小知识除了能够帮助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是我们考试当中的常见考点。最后,通过一道例题来测试一下同学们是否已经掌握了它。

【例题】(多选)关于定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B、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C、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四倍返还定金

D、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答案】AD。解析: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B、C选项错误。答案选择A、D。

相关推荐: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计算题知识点汇总

《劳动合同法》有关考点提炼

法律知识:简析民法中的继承顺序 ♂ 法律知识:简析民法中的继承顺序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简析民法中的继承顺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当中的继承在各类考试当中是经常考到的点,不仅简单且有趣。在我们事业单位常规考试中出现的题目会让我们判断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有哪些人,第二顺位哪些人,以及遗嘱继承中哪个是效力最高的哪个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今天主要带大家对法定继承进行辨析掌握。

首先,来看一下法定继承有什么内容。法定继承当中第一顺位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个是大家需要掌握的第一个点。

其次,在第一顺位当中的对于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而言有几种特殊情况。比如说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上述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在法定继承中的效力是如何的。第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五、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是相互排斥的,只要第一顺位有一个人在第二顺位的人将无权继承。

综上所述对于法定继承而言,大家需要掌握的第一点是法定继承当中第一顺位有哪些人,第二顺位有哪些人以及同一顺位和不同顺位之间继承的效力是什么样的。在考试当中会以直接原文考察的方式来进行考试,所以说需要去进行重点记忆。以及偶尔会考察案例,如给一个案例问以下哪些人有继承权。也会在考试中问一些如,舅舅、舅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大家去进行辨析。

【例题】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答案】BC。解析:《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题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因此,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相关推荐:

劳动法

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的处理

法律知识:简析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机关 ♂ 法律知识:简析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机关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简析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机关》,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法主要是围绕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来展开,其中行政机关做出的一些行政行为,如果我们老百姓觉得有问题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个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就叫行政救济,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救济途径就是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这里考试最常涉及到的一点就是行政复议机关,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行政复议机关。

首先,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其次最为重要的就是判断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依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己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二是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县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注意,此处不包含省级人民政府做出行政行为的情况。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即省部级单位复议找自己。如上文中我们说到的省政府,省政府做出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那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省政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即省政府复议完自己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仍然不服,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市海关做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省海关提出复议申请,且这种复议申请只能向省海关提出,不能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推荐:

深度剖析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你找对了吗?

法律知识: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法律知识:简析合同法“定金罚则”、法律知识: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luzai.cnhttp://www.luzai.cn/html/46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