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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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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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国家刑事管辖权毫无疑问要体现国家主权原则,但同时要注意国际协同,即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必须服从国际法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四种具体原则,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结合型刑事管辖权体制。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其针对对象限于劫持航空器、毒品犯罪、侵害外交人员、灭绝种族等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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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是指:(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里的使用,是指按照票据的通常使用方式,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真实票据予以利用,从而骗取财物。将伪造、变造的票据质押给贷款人的,属于使用行为。(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过期的票据、无效的票据与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是指假冒票据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行使本应属于他人的票据权利,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所冒用票据的来源,不影响冒用他人票据的性质;冒用的对方必须是不明真相的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一般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用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等。(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取财物。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时,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行为人冒用他人票据时,必须明知是他人的票据;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时,必须明知自己在银行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如此等等。虽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仅在第192条、第193条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第194条至第198条的金融诈骗罪也应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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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司法职权的不可亵渎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自非法释放的行为。首先,释放的应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释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员的,不成立本罪。其次,释放在押人员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例如,私自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明知罪犯脱逃而故意不阻拦、不追捕。最后,释放行为具有非法性,即没有法律(文书)根据而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从实践上看,主要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私放在押人员的,应以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明知自己的私放行为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避监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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