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人的解除权)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人的解除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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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依此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曰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_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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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商法之保险人的解除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的,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此一解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之内行使,否则将归于消灭。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若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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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是《商法之保险代理权的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4.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5.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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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今天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具有的赔偿或者给付能力。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履行保险合同的能力,就要看它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所以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了维持保险公司正常的偿付能力,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要提取相应的基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提取保证金、保险公司公积金、保险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

2.保证金。保证金是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向国家交纳的保证金额。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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