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题目的词汇魔力(公基马哲小练习)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公基题目的词汇魔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基马哲小练习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基题目的词汇魔力

2、公基马哲小练习

3、公安《治安调解》考点解析

4、公安基础知识之核心法条

公基题目的词汇魔力 ♂ 公基题目的词汇魔力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公基题目的词汇魔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是全国各地事业单位考试都会涉及的内容,并且各地对公基内容的侧重有所不同,有陕西的百分百考查公基,也有大连的百分之三十,甘肃百分之五十的考查比例。对于广大考生而言,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项需要长期积累,不断增加知识点体悟,最终能够上升情怀的学习工程。在公基法律和公基非法知识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高频词汇,这些词汇会与较为固定内容进行搭配,形成掷地有声、逻辑清晰、富有引领性的标准化表述。为了给各位学员提供轻松的学习体感,有效融合“知识背后是原理,原理背后是生活的”学习理念,特为大家带来高频词汇用法总结:

一:基础。

基础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是1.建筑物的地基。2.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显而易见,无论哪种含义基础一词都体现了牢固这层含义,而牢固多来源于“多”。于是,基础一词在公基知识中的搭配经常用来表达“多”的含义。例如,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表明农业生产要富裕,农业经营要丰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甲与乙缺乏感情基础,最终两人和平分手,这样的表达也是显示出甲与乙之间的感情不多,因此导致两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感情基础;在个别红色影视剧中,会经常听到八路军在某村有非常好的群众基础,这也表达了某村对八路军的作战工作给予较多的支持。因此,在作答公基题目,要把握好基础一词的含义,方便理解和寻找正确答案。

例题: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是:

A. 科学立法 B.严格执法 C.公正司法 D.全民守法

解析:D.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法治的实现需要全民守法,法治的最终社会形态也是一种全民法治意识健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争做守法好公民的良好社会风尚。当我们在作答题目时,可以想到基础包含着“多”的含义,只有全民都守法,或者说尽可能多的人守法,才能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二:核心和关键。

核心在现代汉语中的释义为中心;主要部分(就事物之间的关系说)。事物的主要部分或者中心一定是事物发挥作用的主要部分,因此核心一词在公基知识中的高频词搭配经常用来表达具体执行,具体操作的含义。例如,强军目标是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提出,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在强军目标中,我们把能打胜仗称之为强军目标的核心,反映军队的根本职能和军队建设的根本指向。不难发现,在强军目标的三个表述中,军队打仗是军队建设主要部分,也就是作为军人的具体执行和具体操作。

2017年5月19日,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要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十六字”,涵盖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其核心是:

答案:执法公正。

公基马哲小练习 ♂ 公基马哲小练习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政治知识《公基马哲小练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近几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考察一直是非法知识的重头戏,且考题愈发向细节化、系统化方向发展。因此,除了对马原基础理论的理解,更要注重试题的研究。下面是几道较为典型的马哲题目,大家可以检测一下自己的做题水平。

【模拟练习】1.(单选)人们常用“起死回生”“妙手回春”来称赞医生的医术高明,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医生的主要作用在于:

A.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

B.内因能够加速或者延缓事物的发展进程

C.外因在事物发展中起决定作用

D.外因能够加速或者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

【答案】D。解析:第一步,读材料提炼中心思想:病治好的原因是医生医术高明;第二步,浏览选项锁定考察范围:内因和外因的作用。第三步:结合中心思想锁定具体考点:病被医生治好,强调外因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A和B项强调内因的作用,且B项说法错误,应为外因加速或者延缓事物的发展进程,排除A、B。C项本身说法错误,内因在事物发展中起决定作用,排除。D想强调外因的作用且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模拟练习】2.(单选)“女排精神不是赢得冠军,而是有时候知道不会赢,也竭尽全力。是你一路虽走的摇摇晃晃,但站起来抖抖身上的尘土,依然眼中坚定”下列诗句中与女排精神蕴含的哲理一致的是:

A.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B.草木荣枯自有时,万物从容皆自得

C.时人不识凌云木,直待凌云始道高

D.历尽天华成此境,人间万事出艰辛

【答案】D。解析:第一步,读题干提炼中心思想:女排的成功是靠克服重重困难才取得的,即否定之否定规律中: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强调曲折二字。第二步,分别看选项:A项,“沉舟”、“千帆”与“病树”、“万木春”强调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即发展的实质观点,排除;B项,“自有时”意为万事万物的发展都有各自的规律,而规律是客观的,与题干无关,排除;C项,“当时的人们不知道这棵小树就是参天凌云的大树幼苗,等到这棵小树长得直插云霄,人们才感叹它的高度”,强调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与题干无关,排除。D项,“人间万事出艰辛”,即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强调曲折性,与题干中心思想相符。故本题答案为D。

【模拟练习】3.(单选)“空杯心态”就是随时对自己拥有的知识和能力进行重整,清空过时的思想,为新知识、新能力留出空间,保证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总是最新。从哲学角度看。保持“空杯心态”意味着:

A.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

B.发展的实质是“扬弃

C.个人心态决定自我发展程度

D.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答案】A。解析:第一步,提炼中心思想,明确考点:对自己的思想,及时清空过时的,吸收最新的。即事物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属辩证的否定观。第二步,结合考点分别看选项。A项,强调辩证否定,且说法正确,待选;B项是干扰项,本身说法错误且极具迷惑性: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产生旧事物灭亡”,而辩证否定的实质才是“扬弃”,排除;C项,心态决定发展程度,唯心主义错误:D项,质量互变规律与题干无关,排除。故本题答案为A。

【编者的话】马哲在公基部分的考试中以理解性居多,需要同学们在学习的时候深入的理解原理,同时积累相关典型例子,在做题中注意同类考点考法的归纳总结,并掌握一定的分析技巧,如上述三道题中,分析题干中心思想,对应选项是否符合,本身说法是否正确。马哲做题务必保持冷静心态,不要被一些说法轻易干扰判断,时刻坚持唯物辩证的观点以及群众路线,用马哲思维分析题目,切勿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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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治安调解》考点解析 ♂ 公安《治安调解》考点解析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公安《治安调解》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年的公安考试中,不论是警校联考还是国考,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占据不小的一章,其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调解这个考点中,甚至有过一次考试考这个知识点,一个案例题考了3道题的情况,其中治安调解又能结合执法程序来考,因此十分重要。这一章我们就将解决这个问题。

一、概念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概念告诉了我们要调解要符合法定范围,且要注意三个条件。)

二、条件一:民间纠纷

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那么什么属于民间纠纷呢?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三、条件二:案件范围

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四、条件三:情节轻微

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这里可以考察到程序适用。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情节较重,有的情节较轻。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因此题目出现的关于不适用治安调解的调节的法定情节需要掌握: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五、调解中的程序要求

1、主持人的选择:治安调解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实际工作安机关主持表现为公安民警主持。

如果没有第三人主持,则不能叫作调解;如果不是公安机关主持,则不是本条规定的治安调解。如联考中出现过,民警因为事务繁忙,让当事人的律师代为主持调解,就是考到了这样一个程序规定,是小考点一样需要注意。

2、当事人自愿: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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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公安基础知识之核心法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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