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刑事侦查措施中讯问与询问的归纳总结(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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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刑事侦查措施中讯问与询问的归纳总结

2、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拘传

法律知识:刑事侦查措施中讯问与询问的归纳总结 ♂ 法律知识:刑事侦查措施中讯问与询问的归纳总结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事侦查措施中讯问与询问的归纳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事侦查措施中讯问与询问是一个高频考点,在近几年的考试中都有考查,其往往会结合一些案例来考察讯问与询问的一些细节规定。为此我为大家进行了归纳总结,并辅以经典例题帮助大家掌握该部分知识。

一、讯问

【讯问主体】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讯问对象】犯罪嫌疑人

【讯问地点】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讯问程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讯问笔录】 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的时间。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特殊讯问】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询问

【询问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询问对象】证人、被害人

【询问地点】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方,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程序】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情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三、总结归纳

不难发现,其实刑事侦查中讯问和询问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和地点,讯问的对象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询问的对象是被害人、证人,另外询问的地点更为多样,甚至可以由被询问人自己选择询问地点。除此之外,在程序上基本相同。

【例题】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述是:(单选)

A.询问证人可以书面传唤其到派出所

B.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通知其老师到场

C.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派出所办案区进行

D.讯问异地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进行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对证人的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故对证人不能用传唤,表述有误,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因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老师到场,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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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事强制措施之拘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二、拘传的适用对象

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未被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决定机关

有权决定拘传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四、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执行拘传的权力。

五、适用程序

1、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3、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

六、易错考点注意

1、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不属于强制措施。

2、拘传的对象适用的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关机关直接进行讯问即可,无需经过拘传程序。

3、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进行讯问,而不是羁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拘传没哟像羁押一样的的效力,在讯问后,被拘传人应当被立即放回。

【考题】(单选) 拘传只适用于()。

A. 自诉人

B.犯罪嫌疑人

C.证人

D.辩护人

【答案】B。解析: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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