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民法备考指导(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法律知识考试:民法备考指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法律知识考试:民法备考指导

2、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3、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总则亮点解析

4、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

法律知识考试:民法备考指导 ♂ 法律知识考试:民法备考指导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备考指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离我们最近的一部法,民法总则已经通过,绝对是考试重点,那么如何进行民法的备考呢?我们会发现,民法大概会分两部分进行考察,一是直接考察,二是间接考察,直接考察就是直接问,例如下列哪些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哪些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种是间接考察,比如问,下列哪些行为是善意取得,什么是属于无因管理,所以备考时,就需要各位既要抓住重点进行背诵,又要对于一些重难点的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分析出内部的逻辑,下面就让我们从核心的考点来入手,看一下如何进行考察吧。

一: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这是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大家就需要明确什么是善意取得,不只是法条的角度,更需要知道什么条件下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为他人管理事务。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此类问题就会涉及到比如,你丢了钱包,捡到钱包的那个人要不要把钱包还给你,还给你时快递的费用谁来出的问题,这个只需要大家掌握就可以了。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 行为有效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用实际生活中的例子,一个7岁的小朋友拿着一块钱去超市买棒棒糖,这个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人可能会说有效,其实不然,在法律上,只要是低于8周岁,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必须要代理人代理才是有效的,所以这个小朋友是需要它的父母带着他过去买东西才是有效的。

是不是觉得民法其实挺有意思的呀,那还等什么,快点学起来吧,祝大家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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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属于实体法部分易考学科之一,其中《民法总则》的内容成为近几年考试重点。今天和各位考生分享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的特殊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三、诉讼时效期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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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总则亮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成为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热点,今天一起学习民法总则规定亮点。

小张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留下遗产50万,此时,除了小张的父母和妻子和哥哥,小张的孩子仅9个月还未出生,该遗产由哪些人继承?

A.小张父、母

B.小张父、母、妻子

C.小张父、母、妻子、哥哥

D.小张父、母、妻子、未出生孩子

【答案】D。解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本题小张的父母、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小张的财产。故A选项错误。小张的哥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所以小张的哥哥不继承。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本题中,小张的孩子虽然是胎儿,涉及到遗产继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利继承小张的遗产。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注意】《民法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条法律规定和《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条款相对应。在事业单位的考试里这一条新的规定,继承法和民法总则的内容总是结合考察,所以对于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要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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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主要内容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物。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①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改良行为,由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③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二)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共同共有的类型

(1)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2)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4)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

二、理解思路

这部分文字部分很多,没必要一个个去读,直接划出框架就能理解里面的知识和考点了,框架如下:

(一)考点

考点①共有的分类。直接以多选题的方式问共有包含哪些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考点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这个地方主要是以案例的方式考察,给你一个案例问你这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这里区别的关键就是看提干是否给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为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约定为共同共有,或者约定按照份额,这就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常态,共同共有是特殊情况。案例1:张某是某企业的一名高管,其配偶是李某。还有两个女儿小甲和小乙,一个儿子小丁。有一天张某在出差的途中出车祸当场死亡,那么在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之前,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归谁所有?(在继承关系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其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这是法律规定的)案例2:甲、乙、丙三个农民各出1万元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对于共有方式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此时属于按份共有,各占1/3的份额。

考点③按份共有专有部分的处分,不需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部分知识点主要是以案例方式考察。案例: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30%、乙占25%、丙占45%,现在乙想转让自己25%的份额,那么是否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需要,乙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处分权,无需他人同意,但是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乙想要把整套房屋都卖出去,那么是否又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需要,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等重大事项需要经过份额占2/3以上多数共有人同意。)

考点④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等重大事项,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这部分知识点可以单独用案例考察共同共有处分权的问题,也可以结合善意取得来考察。案例1:甲和乙是夫妻,现在共同拥有一套房屋,丈夫甲未经妻子同意能否将这套房屋出卖?(不能,因为共同共有中,处分共有物等重大事项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案例2:甲和乙是夫妻,现在共同拥有一套房屋,丈夫甲未经妻子乙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以合理价格取得了这套房屋,并且完成了登记。那么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是谁的?(属于丙,善意取得)

考点5.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1:甲: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30%、乙占25%、丙占45%,并且约定甲、乙、丙轮流居住这套房屋。现在在家居住期间,房屋瓦片脱落砸伤了行人丁,那么丁找谁承担责任。(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甲和乙是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好朋友丙借了1万元用作共有的房屋装修,到期甲没有还钱,那么丙可以找谁承担责任。(夫妻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考察方式:

这个地方多以案例方式来考察,可以出单选题、多选题甚至不定项

(三)试题回顾

1.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A.小王和小张各出资2000元购买一头牛

B.甲与其邻居对一面墙的归属.发生争议

C.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的生活用房

D.夫妻中一方的经营收入

答案:A。解析: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A项没有明确约定是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B项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享共同共有,所以B属于共同共有。CD选项属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共同共有。所以正确答案是A。

2.陈某,李某各以40%与6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王某。现陈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李某有优先购买权,王某没有优先购买权

B.王某有优先购买权,李某没有优先购买权

C.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李某,王某都有优先购买权,李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王某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解析: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无需经过他人同意,但是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陈某转让自己的份额的时候,按份共有人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在租赁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承租人王某也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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