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的判断(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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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的判断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预备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未遂考点汇总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的判断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的判断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的判断》,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学科是事业单位招考的必考科目,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尤其重要,几乎每年都会有相应的题目出现,是学员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做这类题目通常是通过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来判断它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所以本篇由教育给大家带来正当防卫的知识讲解。

【试题再现】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有限度的行为。

下列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2017年-事业单位】

A.甲持刀抢劫乙的财物,乙奋起反击搏斗夺下甲的刀,并将甲腿刺伤,甲动弹不得,随后乙用刀将甲杀死。

B.甲在公共场合多次扬言,要杀死乙,乙听后既气愤又害怕,于是决定先下手为强,趁甲不备时将其杀死。

C.甲处心积虑想谋害乙且又苦于没有借口,一日甲见到乙后,就用辱骂等方式挑逗,引诱乙先动手,乙动手后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乙杀死。

D.某晚,小红遭遇抢劫,抢劫犯手持匕首,扬言如不交出钱财就要杀人,小红不得已交出身上的钱包,当抢劫犯低头数钱时,她拾起一块砖头砸晕了抢劫犯,然后拿起自己的钱包离开现场。后来获知抢劫犯因抢救无效死亡。

【答案】D。解析: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3.防卫意图:防卫时主观上要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在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是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不属于正当防卫;4.防卫对象:要求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选项A甲抢劫乙时,乙反抗刺伤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甲被刺伤后无法动弹,甲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乙依然用到把甲杀死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此A不选。选项B乙属于事前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选。选项C甲属于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因此C不选。选项D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小红遭受抢劫,正当防卫时没有限度要求,即使是造成了抢劫犯死亡的结果,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选D。

辅导教师点评:此类题目是刑法知识中的重难点,着重掌握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以及无限防卫权的几种罪名,就能的判断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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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介于犯意产生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一、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二、处罚的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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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未遂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的相对的重要考点,犯罪未遂是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犯罪未遂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未遂的考点。

一、犯罪未遂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判断标准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①现实:危险现实存在。如果我拿未装有子弹的玩具枪瞄准朋友,开玩笑说要杀他,基于是玩具枪并且未装有子弹,瞄准朋友对其人身利益压根不会造成现实的危险,因此不能称之为着手。

②紧迫:危险具有紧迫性。比如我最近比较拮据,走在路上准备盗窃路人的财物,那么仅接近财物或物色财物不算着手,而将手伸向财物之时,财物马上会丧失在被害人控制之下,岌岌可危,这才能视为着手。

③直接: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比如我要枪杀仇人,子弹上膛扣下扳机还不算着手,必须瞄准对方,对仇人的生命利益造成直接威胁才能算着手。

2.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主要强调欲而不能,即想去实施但是不能继续进行,在这部分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一下什么叫意志以外,一方面是由于自身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结合考试中常常出现的情形主要有被害人强烈反抗、第三人出现、以及自然力破坏等等,这些因素的出现导致犯罪嫌疑人想要继续实施犯罪但是却不能进行下去,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因素

3.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故意犯罪未既遂,即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实行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通常具体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既遂的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发生了危害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既遂结果的类型就不相同,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于其他罪而言可能就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比如说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还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已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他只成立未遂。

(二)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未遂犯已经实施了“着手”行为,所以原则上不免除处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未遂是广大考生必须完全掌握的重要考点,必须理解和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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