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刑法重要考点前瞻(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行政行为)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刑法重要考点前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行政行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刑法重要考点前瞻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之行政行为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中的刑法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聊聊转继承和限定继承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刑法重要考点前瞻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刑法重要考点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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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所以刑法在今年事业单位统考中非常重要,特别是修改或新增亮点尤为重要。刑法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本身就保持较高的出现频率,今年题目也将会保持往年考试题目一样,主要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所以需要大家对刑法内容多加理解,在此,整理了刑法重要考点供大家学习。

考点一: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考点二: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三:犯罪未完成形态

重点以案例把握犯罪未完成形态,还需掌握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四: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①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②死刑核准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③适用死刑的限制情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口诀:两选六自由,公仆国有头)

考点五:刑罚的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缓刑、假释、减刑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六:区分罪名

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侵犯财产犯罪:抢劫罪(对人暴力)、抢夺罪(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盗窃罪(对物平和,对人没有危险)、诈骗罪(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主动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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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主体为了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必然会实施一定的行为,即行政行为。本文重点围绕行政行为概念和种类、结合事业单位考察方向展开介绍。

一、法条规定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全面、全程的接受法律的监控,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站在法律之外。其次具有服务性,即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根据行政行为能否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可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事业单位的考察方向而言,我们重点需重点掌握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则又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只能适用一次,对民的影响也是直接的,如果行为出现违法导致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来进行救济。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可以反复适用,对民的影响也是间接的,一般不允许直接复议或者直接诉讼。

二、考察要点

行政行为,为考试主要提供了两部分考点。第一是涉及行政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性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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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通常都是考取的,事业单位的考试大都离不开公共基础知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公基。公基里面包括很多内容:法律、政治、常识等。而在法律里面又有很重要的一个科目,那就是刑法。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都是我们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的重点。比如总则里面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故意犯罪的形态、刑法和分则里面重点的罪名。那今天重点剖析一下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因为犯罪主体本身就是考试中的常见考点,再加上今年又有新的修改,而考试又特别喜欢考察新修改的内容。虽然是在今年的3月1日起施行,但这个日期也是迫在眉睫了,所以学习它至关重要。

我国《刑法》第17条新增加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岁降到了12岁,但这个中间还有很多的前提条件。

首先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这里面包括十二周岁本身但不包含十四周岁。因为刑法中的“已满”包括本数,“不满”则不包括本数。那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通常会这么出题,甲在十二周岁生日当天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情节恶劣,那他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生日当天不算已满十二周岁,必须过了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周岁,所以在这个地方考试的时候就要特别注意。

其次是针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做广义的理解,即理解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和故意伤害行为,而不仅仅是这两个罪名。比如在绑架的过程中实施了杀人行为也包括在内。如果题干中表述甲在13岁的时候把一个2岁的小孩儿绑架了,在绑架的过程中嫌小孩儿吵闹故意把小孩儿给杀了,那这个行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接着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即“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言外之意即使13岁的孩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没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后需要补充的一点是针对他们的处罚。针对那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以上就是关于今年刑法新修改中关于年龄的一些简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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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聊聊转继承和限定继承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聊聊转继承和限定继承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聊聊转继承和限定继承》,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试题再现】刘某生前曾立下了遗嘱,将一房产赠给了马某,刘某死亡后,马某按照死者生前遗嘱要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马某死亡,该房产继承者是?

A.由刘某子女继承

B.由马某子女继承

C.将该房产出售,价款由刘某、马某子女继承

D.由刘某子女同意,方可由马某子女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如下特征:一是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二是只有继承人在前述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三是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四是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五是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另外,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本案马某为遗嘱继承人,且生前接受遗赠,故马某的子女为房产继承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试题在现】甲曾经以个人名义向乙借5万,用给情人丙买首饰,不料途中车祸身亡,乙向继承甲遗产的甲妻丁要求偿还,但丁拒绝偿还。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丁可不还

B.丁必退还

C.丁在遗产范围内按比例偿还

D.由丁来偿还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限定继承。在继承中,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而且还包括消极遗产,如债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方法总结】:今天为大家介绍了继承法中的两个概念,转继承和限定继承。装继承中咱们要理解其特征,本质在于转继承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而非继承权;限定继承中识记继承的消极遗产如何去继承。你懂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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