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解析特殊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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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

2、解析特殊正当防卫

3、解析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 ♂ 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几年虽然一直在大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但是屡禁不止,在有些地区拐卖妇女儿童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产业链”,完全将妇女、儿童商品化,如何获得妇女、儿童,如何运送妇女、儿童,如何接受妇女、儿童,均已驾轻就熟,这样的行为不严加禁止,势必会造成很严重的社会影响。打击拐卖法律儿童最为有利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该如何处置,下面本文将详细阐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款具体列举了八项适用上述刑罚的严重情形,(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所说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是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参与拐卖的人数(包括本数在内),既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动中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进行拐卖活动,累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这里所说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只要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其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无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表示或行为,都应按照本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诱骗”是指犯罪分子以金钱、物质或者某种许愿等方法引诱、欺骗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强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将迫使其卖淫,但出于营利等目的,仍将该妇女出卖的行为。(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将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卖掉,都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里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是以出卖为目的,如果偷盗婴幼儿是为了勒索婴幼儿的父母或者亲属的财物,则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绑架罪定罪处罚。(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在拐卖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而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即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与境外的人贩子相勾结,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境外”,是指国境外和边境外,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其他国家,也包括边境外的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另外,依照本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拐骗”,是指犯罪分子以欺骗、引诱的方法带走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犯罪分子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出卖而以一定的钱物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收买妇女、儿童后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则主要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也包括为人贩子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上述几种行为均是以出卖为目的,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上就是《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详细解析。

解析特殊正当防卫 ♂ 解析特殊正当防卫

本篇内容事业单位(www.)提供法律知识《解析特殊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属于一个比较高频的考点,一般的正当防卫都是比较直观好判断的,但是对于特殊的正当防卫还有很多同学不能够正确的进行判断,现在我们就对特殊正当防卫进行解析。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殊正当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殊正当防卫首先应具备一般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1.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具备防卫的意识;

4.防卫对象:不法侵害本人;

二、特殊正当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时,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1.行凶

行凶是指指重伤,这是一种缩小解释。

(1)这里的“行凶”不包括轻伤害。

(2)这里的“行凶”不要求使用凶器。

2.杀人

(1)不包括非暴力手段杀人。比如投毒杀人,不能使用特殊正当防卫。

(2)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比如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对此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3.抢劫

(1)不包括非暴力手段抢劫。比如灌醉方法抢劫。

(2)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包括转化型抢劫,但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

4.强奸

(1)不包括非暴力强奸。例如麻醉方法强奸。

(2)包括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

5.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

6.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暴力程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包括非暴力和轻微暴力。因此,不包括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2)人身安全:包括生命、身体健康、性自由,不包括人格、名誉。

三、实施特殊正当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四、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解析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解析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解析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一般奉行的原则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行政诉讼中,一方的当事人为“官”,另一方当事人为“民”,法律地位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也适用该原则的话,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存在。那么,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确定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作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比,更有举证能力。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行政主体的单方面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让其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理应由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如果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举不出证据,便说明其已经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规则,已经违法,理应由其承担败诉责任。

二、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来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掌握着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了解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具体行政行为收集证据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与行政相对人相比,容易完成举证责任,所以行政主任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其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若行政主体就是凭推测办事,就是属于专断,甚至有滥用职权的嫌疑,让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做到“先取证、后裁决”。

虽然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也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正确的掌握后能帮助大家这部分知识点做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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