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一)(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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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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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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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可以采用。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留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可以采用,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批准或决定适用,公安机关只有提请批准逮捕权和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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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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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的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得扩大适用范围。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而不在于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防止滥用而侵犯人权,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时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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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证据的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等并非客观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二)关联性

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只有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收集、运用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

3.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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