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中的自首与立功知多少(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之“拐”中的买与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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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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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当一个行为满足了犯罪的构成条件,可以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但是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一些因素,自首与立功就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那么什么是自首,什么是立功,接下来我们就来学习自首与立功这一知识点。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比如王某杀人之后自动前往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自己杀人的经过就是一般自首;需注意两种特殊情况:①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②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例如,罪犯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深受教育,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不知道的抢劫罪行,属于特别自首。自首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1)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例如甲乙二人共同盗窃,甲被抓以后交代了乙以前故意杀人的案件,就属于立功;(2)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例如丙因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后,提供重要线索破获了当地一起悬而未决的文物被盗案件;(3)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4)其它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自首就是交待本人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考生把握住这一点非常重要。

下列不属于自首的是 ( )

A.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B.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

C.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

D.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解析:CD。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以A、B选项属于自首,C、D选项属于立功,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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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广泛引起社会热议,前有“孙海洋寻子,孙卓认亲”;后有买家父母的刑事责任承担争议。人如果能够买卖,那世界又该诞生多少罪与恶,唯愿天下无拐。今天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一下刑法中关于该类行为的认定与区分。

一、法条呈现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知识分析

1.【拐卖妇女、儿童罪】

行为模式: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认定:法条中(一)至(八)款为加重情节,有此情节,仍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奸淫被拐妇女,为常考加重情节

2.【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

行为模式: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

认定:收买被拐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认定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收买+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或侮辱,与相应罪名数罪并罚;收买后+又出卖,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责任承担:未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可从轻;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考点总结

1.【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即为犯罪既遂;

奸淫被拐妇女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定拐卖妇女罪一罪;

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看是否有出卖的目的;如果仅为收留、劳役等非买卖的目的,定拐骗儿童罪。

2.【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妇女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数罪并罚;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又对其出卖,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试题练习】(单选)1.甲以外出游玩为借口骗出某村13岁的小芳和9岁的小超,将小超卖给想要儿子的张三。小芳辗转几手都未卖出,后甲将其自行抚养,产生浓厚的父女情。下列说法正确的( )

A 甲对于小芳拐骗儿童罪,对于小超是拐卖儿童罪

B 如果张三不阻碍小超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 甲未将小芳卖出,对于小芳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

D 张三为防止小超逃跑将其绑在地窖中一个月,张三应非法拘禁罪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可知出卖成功与否不是认定是否既遂的标准,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小芳和小超,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有无卖出不影响既遂认定,A项、C项均不正确;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四十一条的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超不是妇女,不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B项不正确;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张三将小超绑在地窖中一个月,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D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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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中对于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属于常考知识点,而公共基础知识分为法律和非法两部分,而法律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近几年在考试中,法律常以常识性或时政性题型为考查的重点方向,特别是伴随着2021年众多法律修正案及新法的颁布,将法律新修改的亮点结合社会热点案例进行考查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所以大家在备考中要重点关注近年来新修改的法律及修改亮点。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后,颁布了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最近一次修正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今天我们就此修正案中修改亮点之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学习。而在学习刑法时第一个高频考点就是关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满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犯罪主体中自然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有了新的规定。

在修改前,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等次,第一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相对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完全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新增“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法条规定。由此可知,第一,个别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完全无责任年龄由不满14周岁变为不满12周岁;第二,在原有的相对责任年龄中要增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新增的这一条文中大家需注意在考试中有四个容易出题的亮点,第一,年龄为已满12不满14周岁;第二,所犯罪名一定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第三所造成的后果,必须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第四,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识记刑事责任年龄,总结下图辅助大家学习:

现在用下题总结回顾所学知识点:

【试题演练】(单选)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15周岁的张三盗窃银行存款30万,张三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14周岁的张某和邻居有仇,用石头将邻居家的车砸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C.13周岁的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D.16周岁的赵某犯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在C选项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追诉该说法错误,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本题答案为C选项,ABD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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