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策略(2017年事业单位公民基本权利考点解析)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6say.com)给各位分享2017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策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17年事业单位公民基本权利考点解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共基础知识复习策略" >2017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策略

2、2017年事业单位公民基本权利考点解析

3、2017年事业单位关于法定继承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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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策略》,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考试科目,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和公文写作以及人文、科技、时政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内容庞杂,此科目的考察广泛存在于各地事业单位考试当中。

从公共基础知识科目考试的特点来看,考题越来越灵活,考查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如何以“不变应万变”,掌握相关考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是每个考生颇为关注的问题。为此,今天我们就谈谈复习事业单位的一些技巧和方法。

第一,系统复习理论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中很多内容是考生曾经学过的知识,比如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都是考试中学、大学甚至研究生阶段反复学习过的知识。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是一个复习、温习的过程。考生在进行这部分理论知识的学习时要注意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做到既了解又重点突破,在把握知识构架的基础上对自己比较陌生的知识点进行针对性的理解。考生在回顾、记忆知识点的同时,还要注意知识的灵活运用,要与当前时政相联系,学会用理论知识分析时政热点,因为当前的考试已经不会直接考察对知识点的记忆了,而是更多考察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第二,熟悉掌握模拟题。

模拟题可以作为分析和把握试题难度的材料,通过分析模拟题,充分了解规律,在此基础上针对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补充知识点,而且很多重要知识点会反复考查,这些知识点就需要考生高度的重视,重点记忆和理解,灵活运用,甚至某些试题原题会多年重复出现,因此考生要多看多练,熟悉掌握模拟题,将试题中的每个知识点都研究透彻。

第三,注重日常知识积累。

公共基础知识越来越注重考查考生的知识储备,因此,考生平时应注意知识的积累,这种积累不仅包括天文、地理、人文等方面,还包括时事政治,这不仅对于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备战至关重要,而且对于行政能力测试、申论、面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当前考试更加注重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而这种考察多是结合实际问题来考察考生的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这就要求考生平时多看报,多看新闻,关注国内外大事,特别是一些重大事件的参与人物、时间、主题等等都要注意记忆。

要想突破公共基础知识,考生必须扎实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学会灵活运用,同时注重日常知识的积累,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以“不变应万变”,应对各种考题。当然,公共基础知识的考察范围虽然广泛,但难度并不太大,多属于常识类的范畴,相信只要考生坚持并有重点的复习,一定可以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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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年事业单位公民基本权利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基本权利,指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人权,是指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所应有的权利,是一种应然权利。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实然权利,可以说,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试题演练】

从宪法理论来说,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并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宪法所赋予的。( )

【答案】正确。解析: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是人权的宪法化的具体体现。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是规定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宪法理论来说,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并保障每个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因此,本题说法正确。

一、基本权利的分类

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二者都是从国家获取收益的权利,即国家有义务提供条件,帮助权利的实现。二者的区别:对于积极权利,公民可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对于消极权利,公民不能主动提出请求,而是强调权利的行使免于国家的干涉。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社会经济权利的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公民可积极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加以保障。

二、基本权利的类型

【常见易错点提醒】除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位于现行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之外, 其余基本权利都位于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部分。

(一)、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同时剥夺如下四种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首要地位)、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集会:临时聚集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

游行: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愿望;

示威:在公共场所通过抗议、静坐、喊口号等方式表达意愿。

集合性权利:多个公民共同行使。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 10 米内至 300 米内不得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如果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则所经过区县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为主管机关。一般要申请许可。不需申请的情况:(1)国家举行纪念庆祝活动;(2)

国家机关、政党、社团、企事业组织依法、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主管机关应在举行日的两日前将决定通知负责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视为许可时间一般限于早上六点到晚上十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017年事业单位关于法定继承考点解析 ♂ 2017年事业单位关于法定继承考点解析 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年事业单位关于法定继承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继承法》中以“继承权”为核心,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实现继承权的途径,所以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定继承”的具体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一起梳理一下具体的内容和考点。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的内容包括如下: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

法定继承的适用,以被继承人没有有效遗嘱为前提。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法》上,根据近亲属的亲疏远近关系,区分为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包括范围广有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范围也比较广,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序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法定继承人顺序的效力

第一,第一顺序排斥第二顺序;

第二,同一顺序地位平等。

法定继承还包括两类特殊的情形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二、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代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代位继承人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一)代位继承中当事人关系

1.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2.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二)当事人的死亡顺序

1.被代位继承人先死亡;

2.被继承人后死亡

(三)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1.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代位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的份额继承;由代位继承人继承;

2.在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情况下,这一部分的遗产,仍然由代为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所得

总之,代位继承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继承方式。

三、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被转继承人在取得其遗产之前也死亡的,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第一,必须先被继承人先死亡;

第二,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被转继承人在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之前死亡

总之,转继承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先仆后继”都死亡的继承方式。

上述就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具体内容和考点。

【试题演练】

根据下面材料,回答题目:

王宏有一养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逝世,王宏长期与养女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周毅及一外孙女周云共同生活,由其女婿周毅照顾王宏。王甲有一子王小佳。王丙与刘红结婚后尚未子女,两人都特别孝顺王宏,和周毅一起照顾王宏。2012年11月王宏去世,有遗产40万元。王宏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王丙的妻子刘红声称自己应当分得遗产。

1.刘红的主张是否成立?

2.为什么?

A.不成立,刘红不是王宏的法定继承人

B.不成立,王丙已经去世,刘红与王宏没有继承关系

C.成立,刘红特别孝顺王宏,可以视为王宏的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

D.成立,基于转继承可以获得遗产

E.成立,但是刘红不能以对王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理由获得继承

【参考答案】

1.刘红的主张成立。

2.DE.解析: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为转继承。王丙已经去世且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刘红可以依照转继承的规定获得遗产。故D项正确,AB项错误。

《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母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周毅符合这个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刘红不符合,不能依据此理由成为继承人。故C项表述错误。E项正确,所以此答案为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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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策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2017年事业单位公民基本权利考点解析、2017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策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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