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关于自然人法定监护的相关规定(《民法》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6say.com)给各位分享《民法》关于自然人法定监护的相关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法》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民法》关于自然人法定监护的相关规定

2、《民法》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民法》关于自然人法定监护的相关规定 ♂ 《民法》关于自然人法定监护的相关规定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关于自然人法定监护的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甲乙夫妻双双于车祸中不幸逝世,留下了孤苦伶仃一岁的小甲和年迈的爷爷、外公和叔叔相依为命,那么问题来了,谁是小甲的监护人呢?是年迈的爷爷?还是思女心切的外公?还是有钱的叔叔呢?这个就涉及到了今天将和大家一起学习的监护制度。那么关于自然人监护制度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呢?接下来就让教育的小编告诉大家。

关于自然人监护制度,咱们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监护的种类,尤其是法定监护属于高频考点,法定监护又分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和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重点考察的就是法定监护的顺序,关于法定监护这一块主要是识记性知识点,考察难度较低,考察题型主要是客观题,一般是单选、多选、判断,得分率较高,所以希望同学们可以和小编一起认真学习。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重点考察监护顺序,属于高频考点,需要重点记忆)

第一顺序:父母(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例如7岁的小张父母离异,小张和妈妈一起生活,父亲新建了家庭,后来小张母亲去世,现在小张的监护人就是他的父亲);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需要注意一定是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下列的人才开始按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总共四位且这四位属于同一顺序的监护人,都有资格作为监护人);

第二顺序:兄、姐(隐含的意思是兄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组织或个人想担任监护人也可以,但是一定要经过同意)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重点考察监护顺序,属于高频考点,需要重点记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父母和子女属于同一顺序人);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组织或个人想担任监护人也可以,但是一定要经过同意)

关于法定监护主要就是考察监护顺序,这里小编需要提醒各位同学注意的是,假如一个人既是精神病人也是未成年人,那么他的监护顺序是按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来还是按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来呢?很简单哦,他是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依旧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是按照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来的。

本节小编暂时先带领大家学习一下监护制度里面的法定监护制度,其他的监护制度咱们下节课再继续学习,希望各位同学们课下也能认真巩固复习。

【例题】(单选)5岁的小张父母离异,小张和母亲一起生活,母亲担心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提前订立了一份遗嘱,当自己遭遇意外时,让小张的舅舅抚养小张,担任小张的监护人,遗嘱订立不久,小张母亲不幸去世,请问下列谁是小张的监护人?()

小张的舅舅小张的父亲小张的爷爷小张所在地的居委会【答案】B。解析: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监护责任的轻重有所不同。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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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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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鞋们,之前大家和小编一起学习完了咱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了解了宪法相关知识,那接下来的要和小编一起学习的是我们的《民法》,今天,咱们呐,就先来学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是一部和生活十分贴切的法律,所以很多知识点都是偏向理解性的,这一块知识点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题目难度适中,需要童鞋们和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哦。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起止时间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是高频考点,需要各位童鞋们准确记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知识点主要是单选和判断题的考察,各位童鞋准确记忆即可。那么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呢?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那就以户籍证明为准,如果户籍证明也没有那就以其他证据为准。所以关于这一知识点,需要各位童鞋准确记忆。

三、关于胎儿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本身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关于胎儿的规定,在咱们考试中一般是结合民法继承的知识点考察的,偏向理解性,以单选题考察为主,难度适中。

以上就是咱们《民法总则》里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知识点的学习,这一模块比较简单,希望各位童鞋们能准确记忆。

【例题】(单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时

A. 出生

B. 十六周岁

C. 十八周岁

D. 八周岁

【答案】A。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例题】(单选)甲不幸出车祸身亡,留下个人遗产十二万元,其妻乙怀有身孕,甲还有父亲丙和哥哥丁,下列关于继承甲遗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丙一人分得六万元

B. 乙丙丁三人均分,每人四万元

C. 乙丙及乙肚子里的胎儿均分,每人四万元

D. 全部由乙继承

【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本题中甲去世时乙怀有身孕,涉及遗产继承时应给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部分,所以胎儿可以继承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不管第二顺序,本题中甲的哥哥丁没有继承的资格,只有乙丙和乙肚子里的胎儿可以继承遗产,而同一顺序人继承遗产一般是均分,故由乙丙及乙肚子里的胎儿均分,每人四万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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