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种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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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

2、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种类解读

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累犯有关考点提炼

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初步探讨行政复议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罚论也是刑法中重要的知识点之一。刑罚的执行制度有种叫做缓刑。我们比较熟悉的是死缓制度,即先关在监狱里2年,根据2年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最终是否会执行死刑。但是,缓刑制度与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说,死缓是可以在考验期内先不死的话,那么缓刑就是,可以在考验期内先不关押。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即附条件的暂缓执行,这个条件就是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先不进行关押,在监狱外面由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来监督。再根据考验期内的表现决定原判刑罚是否要执行。例如:甲因为醉酒驾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2年执行。这个“缓期2年”就是一个考验期,在此期间甲并没有被监狱收监执行,而是在监狱外面过着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考验期表现好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不再执行,考验期内表现的不好随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3年有期徒刑。

二、缓刑的适应条件

“甲故意杀人(未遂)被判有期徒刑15年,缓刑1年执行。”你觉得这可能么?所以,缓刑是给表现好的同志的一次机会,而不是违法之后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因此,对于缓刑的适用有着严格条件。

能够适用缓刑的原判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轻罪)。管制本身就没有剥夺自由,因此没有缓刑的必要,而3年以上有期徒刑皆为重罪,使用缓刑难以服众。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累犯因为主观恶性比较大可谓是“屡教不改|”,因此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是不能够享受缓刑的待遇的。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也并不一定能争取到缓刑的待遇。一般情况下,缓刑是由人民法院酌定的裁判的。但是,假如你是特定的弱者,又恰巧符合以上的条件的话,那么就必须给缓刑的待遇了。那些特定的弱者呢?①不满18 的未成年人;②怀孕的妇女;③年满75岁的老人。

三、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的考验期的确定不是随意的,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具体而言必须遵从以下两条规定:①拘役缓刑考验期。2个月至1年,且考验期要长于原判刑期。②有期徒刑缓期考验期。1年至5年,且考验期要长于原判刑期。总之,缓刑的适用,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非监禁化的执法理念,是刑诉法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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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种类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讲解】刑罚是人民法院针对犯罪人所使用的制裁方法,而不是行政机关,这也是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二、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讲解】主刑的特点考生要重点掌握,只能独立适用,即在五个主刑中最终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进行处罚。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讲解】管制是不实行关押的,让其在社区中进行正常生活,但是个别地方不允许随便出入,比如之前是因为在网吧打斗而判刑,那么管制期间一般不让其随便出入网吧。另外,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二)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讲解】拘役是短期剥夺剥夺人身自由,因为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考生在备考时,要注意拘役与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不同,做题时不要混淆。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讲解】有期徒刑一般考查较少。只需要掌握其刑期特点,即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一般为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讲解】考生在复习务必重点掌握死刑适用的限制对象,分别是(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要考生注意的是第三类对象,容易出判断题。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讲解】附加刑的特点和主刑的特点一般会混淆出题,考生备考时要清楚,附加刑的适用非常灵活,既可以跟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此处容易出多选题,一般以“下列选项中,既能够附加适用又可以单独适用的刑种有哪些?”的问题进行考查。

(一)罚金

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讲解】考生要注意罚金不等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容易出混淆项。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讲解】这个考点一般会出一道选择题,问:某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考生复习时要知道,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讲解】考生复习时,要知道驱逐出境是针对犯罪的外国人。

四、实战演练

1.下列刑罚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

A.管制 B.拘役 C.罚金 D.有期徒刑

1.【答案】C。

2.下列刑罚中,哪一项属于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种?(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行政拘留

2.【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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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累犯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中的常见考查以案例题目为多,通过案例题目来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刑法里面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在案例题目中作出选择。刑罚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适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还有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等刑罚适用方式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案例题目中可以判断。

刑罚的适用方式包括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今天主要提炼的是关于累犯的相关考点。这一块需要重点去区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同时掌握成立累犯的法律效果,在案例中能够对构不构成累犯,或者是构成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作出判断。

累犯是指因为犯罪受过一定的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犯罪的罪犯,成立累犯之后要对其进行从重处罚。累犯,简而言之也就是屡教不改者,对于其接受处罚之后的再犯罪行为要进行从重处罚。接下来从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个角度来掌握成立累犯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

一、一般累犯

(一)实质要件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不能是过失犯罪,否则不能够成立累犯。 比如张三2010年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三能否成立一般累犯?答案是不能,原因在于张三前罪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不能成立累犯,所以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些都不能成立累犯,不满足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的条件要求。

(二)刑度条件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刑罚中的五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如果有一个罪被判处管制和拘役,那么则不能成立累犯。比如李四2015年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四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不可以,原因在于前一个罪被判处拘役,在有期徒刑以下,不能满足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时间条件

一般累犯的时间要求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比如王五2005年因为诈骗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8年因为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那么王五能不能成立累犯?答案是不能,原因在于虽然刑度条件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实质要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也都符合,但是时间要件不符合,王五前罪执行完毕的时间是2007年,后罪发生的时间是2018年,间隔11年,远远超过5年的法定时间要求,所以王五不能成立累犯。

(四)年龄条件

累犯的要求必须是前后罪都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未成年人不能成立累犯。比如2009年17岁的张三因为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因为诈骗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虽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间隔时间也在五年之内,但是由于犯前罪的时候张三才17岁,还是未成年人,所以依然不能成立累犯。

二、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的条件相比较而言比较简单,只对实质条件有要求,只要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的罪刑(简称国恐黑),不管所判刑罚和间隔时间是多少,都可以成立特别累犯,但是年龄上依然要求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前后罪。比如张三2010年因为间谍罪被判管制一年,2010年因为叛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三能不能成立特别累犯?答案是可以,因为前后罪叛逃罪和间谍罪都是国恐黑类的犯罪,所以可以成立特别累犯。但是如果张三2010年因为盗窃罪被判管制一年,2010年因为叛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三能不能成立特别累犯?答案是不能,因为前罪是盗窃罪,不符合国恐黑类罪名的要求。那如果张三2010年因为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5年因为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三能不能成立特别累犯?能不能成立一般累犯?答案是不能成立特别累犯,但可以成立一般累犯,原因是后罪是诈骗罪,不符合国恐黑类罪名的要求,但是符合一般累犯的要求,所以可以成立一般累犯。

三、法律效果

对成立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和假释但是可以减刑。不管成立的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成立累犯时对构成要件的要求不一样,所以在案例判断是否成立累犯时需要大家先后去判断是否成立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避免出现遗漏选项的情况。

以上就是刑罚适用中累犯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和总结: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初步探讨行政复议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初步探讨行政复议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初步探讨行政复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各类考试中都很常见,而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属于行政复议中最基础的知识,只有真正掌握这些基础知识,才能更好地学习好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例如唐山市政府对甲处以5万元的罚款,甲对此罚款不服,可以到河北省政府进行复议,河北省政府在审查唐山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时,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合法性即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而适当性是指是否符合最低的理性的要求。

行政复议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分别是一级复议原则、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书面审查为主原则。(1)一级复议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如甲对唐山市迁西县政府不服,可以到唐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唐山市政府做出复议决定后,如果还是不服,不可以再向河北省政府继续申请复议。(2)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如甲对迁西县政府的罚款5千元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唐山市政府申请复议,但是复议也需要一定的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60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在复议期间,甲应该先把5千元的罚款上交。(3)书面审查为主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审查也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复议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即可。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也是后面学习行政复议范围的基础,在考试中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考题。所以一定要通过例子来加深对于知识点的理解,通过做题来不断加深对于知识点的理解。

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是( )

A. 一级复议

B. 两审终审

C. 书面审查

D. 开庭审理

答案:BD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种类解读、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罚制度非监禁化的体现——缓刑制度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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