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试题大汇总(犯罪时心理态度的问题解析)

  

今天事业单位考试题库网(luzai.cn)给各位分享犯罪既遂试题大汇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犯罪时心理态度的问题解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犯罪既遂试题大汇总

2、犯罪时心理态度的问题解析

3、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试题大汇总 ♂ 犯罪既遂试题大汇总

【导读】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犯罪既遂试题大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中故意犯罪的形态出题率相对较高,今天就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给大家做相应的题目汇总讲解。

【试题再现】甲去购买钻戒,甲趁服务员弯腰拿取钻戒时,便故意转移乙的注意力,趁其不备把桌上摆放的钻戒,放到口袋便走,未走出商店时和保安迎头相撞,钻戒掉到地上,被保安扭送到公安局,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

A.既遂

B.预备

C.未遂

D.中止

【答案】A。解析: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我国刑法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就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在本题中,甲在商店盗窃钻戒时,将钻戒放入口袋时,钻戒的体积很小,被害人就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既遂。故本题答案为A。

【试题再现】甲以出卖为目的,将独自玩耍的4岁孩子乙骗到自己家中,后因找不到买主又主动将乙送回到原地方,甲的行为:

A.可不以犯罪论处

B.构成拐卖儿童罪中止

C.构成拐卖儿童罪未遂

D.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

【答案】D。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甲以出卖为目的,将独自玩耍的4岁孩子乙骗到自己家中,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故本题答案为D。

【试题再现】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3万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 期作废,卡内的3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

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

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

【答案】B。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符合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属于既遂,即使收取后主动返还,转送他人,或捐赠公益事业的,仍构成既遂,不构成中止。本题中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符合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故本题答案为B。

辅导教师点评:在学习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准确理解犯罪既遂的概念,同时熟记常考罪名的既遂标准,做题时结合概念和特定罪名的既遂标准做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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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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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者在实施犯罪时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其必要要素包含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事业单位在历年的考试中的常考点就在于对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判断,解决此类题目的关键点是把握好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只要掌握这个要点,就可以顺利找到正确答案,接下来由教育给大家带来犯罪主观方面的知识点讲解。

【再现】李某家住一楼,为防止小偷,在一楼小院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要入户盗窃时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2017年事业单位】

【答案】B。解析:《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者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希望并追求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对结果是否发生不予理会,根据题意李某在小院私拉电网,对于会导致他人触电死亡的结果属于漠不关心的心理态度,李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因此正确答案选B。

【再现】贾某在胡某家当保姆,一日贾某窃取胡某家财物后,在明知该住宅里有人睡觉可能会被烧死的情况下,仍然放火烧房,结果大火导致胡某和三个孩子均被烧死。贾某放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 )【2019年下午-省直事业单位】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

D.过于自信

【答案】A。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者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该题中贾某为掩盖其犯罪的事实,积极的施行放火烧房犯罪行为,其主观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此正确答案选A。

辅导教师点评: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做题时主要看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断定之后即可选择出正确的答案。

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 ♂ 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试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答案】B。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试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答案】B。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是否着手,二者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是否为自动放弃犯罪。A选项无法判断属于未遂还是中止,B选项属于犯罪中止,C选项属于犯罪未遂,D选项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B。

辅导教师点评: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做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犯罪中止的特征,就能很好的找出该类题目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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