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管辖之立案管辖(刑事诉讼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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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刑事诉讼法-管辖之立案管辖

2、刑事诉讼法-证据

3、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

刑事诉讼法-管辖之立案管辖 ♂ 刑事诉讼法-管辖之立案管辖

本篇内容事业单位(www.)提供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管辖之立案管辖。

一、刑事诉讼法-管辖之立案管辖知识点

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可再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公、检、法的权限如下表所示:

二、刑事诉讼法-管辖之立案管辖相关练习题

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www.)解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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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 ♂ 刑事诉讼法-证据

本篇内容事业单位(www.)提供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证据。

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知识点

证据,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包括: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意见;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法-证据相关练习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这里新证据是指:

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D.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没有反驳的证据

【(www.)解析】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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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 ♂ 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

【导读】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国家出台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的职权。所以刑事诉讼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便与新修订的《宪法》和新通过的监察法相衔接,理顺各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关系。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的职权进行了如下修改:

在实体职权方面:

一、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如在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二、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仍有进行侦查的权力。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因为,一旦发现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办案,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介入,立案侦查。

三、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但是在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换言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初查权在监察机关手中,但是,审查起诉权仍然在检察机关手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责令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事实上拥有一定的补充侦查权限。这对监督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监察机关一枝独秀,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减少人们对监察机关独掌大权的担忧。

在程序衔接方面:

为完善《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对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出规定。明确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以内做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这样修改有利于及时弥补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导致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程序衔接方面的真空。此外,增设值班律师制度,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或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均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促进文明司法也有不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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