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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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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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尽管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具有身份属性,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正因为如此,其自由转让一直受到政策及法律上的限制。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享有的利用国有土地建造住房的权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

3.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规划给个人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使用权人所有,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村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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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物权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福利性质,本集体的农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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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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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该特定物灭失。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给付(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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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宣告失踪">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宣告失踪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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